康縣木籠歌

康縣木籠歌

康縣木籠歌又稱花兒姐,是起源於甘肅省康縣,廣泛流傳於隴南乃至甘肅全境的敘事長篇民歌,可與《阿詩瑪》、《劉三姐》、《格薩爾》相媲美的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民間文學作品,它充分反映了西部農民追求真理、渴望美好生活的精神風貌。屬於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縣木籠歌
  • 分類:民歌
  • 地區:甘肅省康縣
主要內容,主要特徵,傳承價值,傳承狀況,遺產保護,非遺信息,

主要內容

木籠是用木頭作的籠框子,是專門押解犯人用的,相當於囚車。花兒姐,民間貧苦農民的女子,她不但聰明漂亮,而且山歌唱得非常好,能隨編隨唱,她和陝北的蘭花花和廣西的劉三姐一樣,是民間出名的歌手。
木籠歌講的是,在1828年(清朝道光八年)8月,康縣迷壩鄉馬雞山貧苦農民的女兒花兒姐,在山上守耗子(看守莊稼)時,通過山歌對唱和同村小伙子林秀相愛並訂了親。
成縣邱把總的兒子邱五德聽說花兒姐漂亮,便帶著狗腿子上山,企圖把花兒姐搶去當老婆,花兒姐堅決不從。邱五德企圖強姦花兒姐。在拉拉扯扯的過程中,邱五德踩發了莊稼地邊用來捕殺獵物的駑箭而被射死。邱把總卻誣告花兒姐殺死了他的兒子,就用木籠把花兒姐押解到成縣。花兒姐的未婚夫林秀在階州府告了狀,州官又下令把花兒姐押解階州。邱把總給州官行賄,州官要殺花兒姐,但過堂時見花兒姐長得漂亮,便另找了個人犯以花兒姐的名義殺了,把花兒姐改名為山妹子,準備娶花兒姐當小老婆。花兒姐決心要跟林秀,對州官的要求誓死不從。州官又抓來林秀,提出花兒姐不從就要殺死林秀。花兒姐為了救林秀,佯裝給州官當小老婆,當場放了林秀。在洞房裡花兒姐用計灌醉州官,逃離火海,最終與林秀雙雙回到家鄉,結為一對恩愛夫妻。
花兒姐不論在押解途中或在州府大堂院裡,都以尖刻的語言,以歌唱的形式,深刻地揭露了舊社會地主階級的罪惡,並唱出了勞動人民美好的願望和衷貞不渝的愛情。
這一故事,流傳在隴南山區的康縣、成縣、武都一帶。康縣屬陝、甘、川三省交界處,這裡山大溝深,偏僻邊遠,交通極為不便。解放前,天高皇帝遠,官僚們紙醉金迷,貪財好色,橫行一方,為所欲為,廣大百姓深受其害,經常處在水深火熱之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婚姻不自由,不少男女青年深受其害,直至蒙冤而死。木籠歌就是在這樣大環境下唱出來的,並廣為傳唱,廣大窮苦百姓用歌聲唱出對官僚惡霸們的痛恨,也唱出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清代晚期至民國時期,這一民歌敘事廣為流傳,家喻戶曉。解放後,花兒姐的傳唱一直延續了下來,無論是春節社火或是民眾勞作閒暇之餘,都會唱花兒姐。

主要特徵

一是形式獨特。花兒姐在囚車內,邊走邊唱,聽到之處,民眾邊聽邊學,並廣為流傳,並將故事情節有序聯繫,形成十分優美的敘事民歌。比如:木籠抬到化埡梁,前扯心肝後扯腸。親戚六人個個想,最難忘的是爹娘。木籠抬到靈官峽,望見縣城肉發麻。看見衙門窩窩子,是熬人肉的鍋鍋子。木籠抬到大船壩,兩個女子打鏈枷。鏈枷扇子上下飛,世道啥時翻過家。二是形象生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通過看劇本、聽演唱,使廣大民眾充分認識封建社會農民的貧困處境和官僚們橫行一方殘酷剝削人民的醜惡行徑,進而激發民眾對美好生活的熱愛。

傳承價值

康縣木籠歌,是隴南人民群策群力集體創作的一部傳世佳作,是十分珍貴的民俗文化,研究和保護“康縣木籠歌”,把它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延續和傳承民俗文化都有十分特殊的價值和重要意義。一是具有人類學、民俗學價值。木籠歌以愛害者花兒姐之口自編自唱,最終形成通俗的敘事體民歌,並在民眾間廣為流傳。廣大民眾借這一歌體,痛訴黑暗的舊社會人吃人的罪惡,表現出廣大人民民眾愛憎分明、追求美好愛情和生活的心聲,全面、生動地體現出這一地區在舊社會人民的生活狀況和文化傳統。二是通俗流暢,老少鹹宜的敘事文體,具有較高的文學、文藝價值。木籠歌集地方民歌之大成,以事件發生為導向,形成形式獨特的敘事民歌,是康縣北部乃至甘肅南部民歌的主要組成部分。

傳承狀況

康縣木籠歌,最早在康縣迷壩鄉、平洛河、望子關、大堡河、雲台河、成縣鐔家河、小川、毛壩,以及武都區的甘泉、漢王、安化、兩水等地廣為流傳。20世紀末21世紀初,隨著各類流行文化,風靡城鄉,民間敘事民歌“木籠歌”等傳統文化受到了強烈衝擊。又因“木籠歌”屬敘事民歌,有固定的歌詞,演唱需要歌本。所以,能完整演唱“木籠歌”的藝人,已僅剩一些垂暮的老人。據21世紀初統計康縣會唱木籠歌的人大約20餘人。

遺產保護

在保護工作方面,康縣做了大量的工作。從2007年到2011年,康縣成立了康縣木籠歌保護領導小組,建立了康縣木籠歌演唱隊,對“木籠歌”民間演唱進行了深入普查、錄音和曲譜記錄,在此基礎上,就康縣木籠歌的保護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進行全面細緻的普查,徹底摸清康縣木籠歌的歷史沿革,以及表演形式並建檔保存。二是全面系統地整理和挖掘“木籠歌”的文化表現形式,把對代表性傳承人保護放在第一位,同時注重加強對承傳人的培養。對“木籠歌”進行藝術再加工,並搬上舞台進行演出。三是在市、縣,甚至省級重大文藝活動中,經常上演康縣木籠歌內容的文藝節目,達到加大宣傳力度,弘揚民間音樂的目的。
具體步驟是:2007年—2008年,蒐集整理、記錄分類、建立完整檔案;編印“木籠歌”劇本,使傳承人基本能擔當起傳承任務。2009年,利用縣辦《山溪》刊物、電視廣播宣傳“木籠歌”的內容和保護的重要性,使全社會共同關注“木籠歌”的保護,編印“康縣木籠歌”詞曲集;2010—2011年舉辦“木籠歌”演出團,新劇目演出經常排練。開展民間活動,繼續排練康縣木籠歌更加精彩的文藝節目,參加省市乃至國家級文藝活動。

非遺信息

遺產級別:第二批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
批准文號:甘政發〔2008〕43號
批准日期:2008年6月13日
遺產類別:
批准序號:3
遺產編號:Ⅰ—3
申報單位:隴南市康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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