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範》是為適用於使用座板式單人吊具對建築物清洗、粉飾、養護懸吊作業而制定的標準。

2009年4月13日,《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2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 頒布時間:2009年4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09年4月13日,《座板式單人吊具懸吊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9年12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座板式單人吊具的設計原則、技術要求、測試方法、安全規程及懸吊作業安全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使用座板式單人吊具對建築物清洗、粉飾、養護懸吊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於高處安裝和吊運作業。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2811 安全帽GB3608—2008 高處作業分級GB6095 安全帶GB/T6096—2009 安全帶測試方法
GB14866 個人用眼護具技術要求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座板式單人吊具 狆犲狉狊狅狀犪犾犫狅犪狉犱狋狔狆犲狊犾犻狀犵犲狇狌犻狆犿犲狀狋
個體使用的具有防墜落功能、沿建築物立面自上而下移動的無動力載人作業用具。
註:由掛點裝置、懸吊下降系統和墜落保護系統組成。
3.2掛點裝置 犪狀犮犺狅狉犱犲狏犻犮犲
固定工作繩或柔性導軌的裝置。
註:有屋面固定架、固定(屋面、地面)栓固點、錨固點、配重物、配重水袋等型式。
3.3懸吊下降系統 狊狌狊狆犲狀犱犱犲犮犾犻狀犲狊狔狊狋犲犿
通過手控下降器沿工作繩將座板下移或固定在任意高度進行作業的工作系統。
註:由工作繩、下降器、連線器、座板裝置組成。
3.3.1工作繩 狊狌狊狆犲狀犱狉狅狆犲
固定在掛點裝置上,沿作業面敷設,下降器安裝其上,工作時承擔人體及攜帶物重量的長繩。
3.3.2下降器 犱犲狊犮犲狀犱犲狉
安裝在工作繩上、以工作載重量為動力、通過手控下降的裝置。
註:有棒式、多板式、八字環式等多種型式,見附錄A。
3.3.3連線器 犮狅狀狀犲犮狋狅狉
將系統內零部件連線在一起、具有常閉活門的環類零件。亦稱為“安全鉤”。
3.3.4座板裝置 犫狅犪狉犱犱犲狏犻犮犲承載作業人員的裝置。
註:由吊帶、襯帶、攔腰帶和座板組成。
3.3.5吊帶 狊狌狊狆犲狀犱犫犲犾狋
將座板懸吊在下降器上的帶。
3.3.6襯帶 犾犻狀犻狀犵犫犲犾狋
為防止磨損,襯在吊帶與座板底面之間的帶。
3.3.7攔腰帶 狆狉狅狋犲犮狋犫犲犾狋
為防止作業人員從座板滑脫,在兩吊帶之間安裝的橫帶。
3.4墜落保護系統 犳犪犾犾狆狉狅狋犲犮狋犻狅狀狊狔狊狋犲犿
發生墜落時保護作業人員安全的系統。
註:由柔性導軌、自鎖器、安全短繩、墜落懸掛安全帶組成。
3.4.1柔性導軌 犪狀犮犺狅狉犾犻狀犲
固定在掛點裝置上,沿作業面敷設,帶自鎖器,發生墜落時承擔人體衝擊力的長繩。亦稱“生命繩”。
3.4.2自鎖器 犵狌犻犱犲犱狋狔狆犲犳犪犾犾犪狉狉犲狊狋犲狉
可重複使用,具有導向和自鎖功能的器具。沿柔性導軌,隨作業人員位置的改變而調節移動,發生墜落時,能立即自動鎖定在柔性導軌上。
3.4.3墜落懸掛安全帶 犳犪犾犾犪狉狉犲狊狋狊狔狊狋犲犿
當高處作業或登高人員發生墜落時,將作業人員懸掛在空中的安全帶。
3.4.4安全短繩 犾犪狀狔犪狉犱
連線自鎖器與墜落懸掛安全帶的繩,具有吸收衝擊能量的作用。
3.5工作載重量 狑狅狉犽犻狀犵狑犲犻犵犺狋
工作繩或柔性導軌上承擔的人體及攜帶物的質量。不包括工作繩或柔性導軌本身的質量。
3.6總載重量 狋狅狋犪犾狑犲犻犵犺狋
掛點裝置上承擔的人體、攜帶物、工作繩和柔性導軌的總質量。
4 設計原則
4.1 掛點裝置
4.1.1 座板式單人吊具的總載重量不應大於165kg。
4.1.2 掛點裝置靜負荷承載能力不應小於總載重量的2倍。
4.1.3 屋面鋼筋混凝土結構的靜負荷承載能力大於總載重量的2倍時,允許將屋面鋼筋混凝土結構作為掛點裝置的固定栓固點。在栓固前應按建築資料核實靜負荷承載能力,無建築資料的應由經過專業培訓的,有5年以上高空作業經驗的項目負責人檢查通過後簽字確認。
4.1.4 利用屋面鋼筋混凝土結構作為掛點裝置時,固定栓固點應為封閉型結構,防止工作繩、柔性導軌從栓固點脫出。
4.1.5 嚴禁利用屋面磚混砌築結構、煙囪、通氣孔、避雷線等結構作為掛點裝置。
4.1.6 無女兒牆的屋面不準採用配重物型式作為掛點裝置。
4.1.7 每個掛點裝置只供一人使用。
4.1.8 工作繩與柔性導軌不準使用同一掛點裝置。
4.2 懸吊下降系統
4.2.1 懸吊下降系統工作載重量不應大於100kg。
4.2.2 當作業人員發生墜落懸掛時,懸吊下降系統的所有部件應保證與作業人員分離。
4.2.3 工作繩、柔性導軌、安全短繩應同時配套使用。
4.3 墜落保護系統
4.3.1 每個作業人員應單獨配置墜落保護系統。
4.3.2 自鎖器在發生墜落鎖止後,應藉助人工明確動作才能打開。
4.3.3 柔性導軌、安全短繩經過一次墜落衝擊後應報廢,嚴禁重複使用。
5 技術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座板上表面應具有防滑功能,無裂痕、糟朽。並應進行防水處理。
5.1.2 金屬件表面應光潔,無裂紋、麻點及能夠損傷繩索的缺陷,並應進行防鏽處理。
5.1.3 屋面固定架的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所有焊縫外觀應連續、平整,無氣孔、夾渣等缺陷。
5.2 結構要求
5.2.1 座板上應有掛清洗工具的裝置。
5.2.2 吊帶應為一根整帶。
5.2.3 工作繩、柔性導軌、安全短繩不應有接頭。
5.2.4 工作繩、柔性導軌和安全短繩不應使用丙綸纖維材料製作。
5.2.5 工作繩、柔性導軌和安全短繩應採用插接或壓接的環眼。插接時每股繩應插接4道花,尾端整理成錐形。
5.2.6 工作繩、柔性導軌和安全短繩的環眼內應裝有塑膠或金屬支架。
5.2.7 下降器、金屬圓環、半圓環不應焊接。金屬件邊緣應加工成R4以上的光滑弧形。
5.2.8 工作繩、柔性導軌的製造商應在其產品上標明有效使用期及使用條件。
5.2.9 工作繩、柔性導軌的使用者應按產品上標明的有效使用期及使用條件使用,超過使用期應報廢。
5.2.10 工作繩、柔性導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報廢:
———被切割、斷股、嚴重擦傷、繩股鬆散或局部破損;
———表面纖維嚴重磨損、局部繩徑變細,或任一繩股磨損達原繩股三分之一;
———內部繩股間出現破斷,有殘存碎纖維或纖維顆粒;
———發霉變質,酸鹼燒傷,熱熔化或燒焦;
———表面過多點狀疏鬆、腐蝕;
———插接處破損、繩股拉出;
———編織繩的外皮磨破。
5.3 尺寸要求
5.3.1 座板要求:
———長度:600mm±20mm; ———寬度:170mm±10mm; ———厚度介於15mm~20mm; ———開孔間距450mm±20mm; ———開孔長度90mm±5mm;
———開孔寬度25mm±3mm。
5.3.2 吊帶要求:
———整體長度1600mm±50mm;
———寬度50mm±2mm。
5.3.3 襯帶要求:
———長度600mm±20mm;
———寬度80mm±3mm。
5.3.4 安全短繩
安全短繩長度為600-10mm。
5.4 整體靜態力學性能
5.4.1 懸吊下降系統按6.4.1規定的方法測試,應滿足下列要求:
———工作繩不應斷裂;
———吊帶不應撕裂、開線;
———金屬件不應碎裂、變形;
———連線器不應自動開啟;
———下降器在手控操作時應能順利下滑;
———下降器在非手控時,應有處於懸停狀態的控制方法。
5.4.2 墜落保護系統按6.4.2規定的方法測試,應滿足下列要求:
———整體靜拉力不應低於15kN;
———墜落懸掛安全帶不應出現撕裂、開線、模擬人滑脫,不得有任何部件壓迫人的喉部或外生殖器,腋下或大腿內側不應有金屬件;
———金屬件不應碎裂、變形;
———連線器不應自動開啟。
5.5 整體動態力學性能
墜落保護系統按6.5規定的方法測試,應滿足下列要求:
———衝擊作用力峰值不應大於6kN;
———墜落懸掛安全帶不應出現撕裂、開線,不得有任何部件壓迫人的喉部或外生殖器,人的腋下或大腿內側不應有金屬件;
———金屬件不應碎裂,變形;
———連線器不應自動開啟;
———墜落停止,安全短繩與安全帶連線點應保持在後背或後腰,不應滑到腋下或腰兩側; ———自鎖器在柔性導軌上的運動鎖止距離不應大於0.5m。
5.6 零部件靜態力學性能
5.6.1 零部件測試負荷見表1。按6.6.1、6.6.2、6.6.3規定的方法測試,零部件在表內的測試負荷下保持3min,應不發生破壞。
表1 零部件測試負荷表
零部件名稱
測試負荷/kN
工作繩、柔性導軌、安全短繩
22
下降器、自鎖器、連線器、圓環(半圓環)、吊帶
15
襯帶
5.6.2 座板按6.6.4規定的方法測試,應無裂紋或損壞。
5.6.3 自鎖器按6.7規定的方法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周期性鎖止測試。應能正常鎖止,解鎖後應能在柔性導軌上順暢滑動,正常工作。
5.6.4 墜落懸掛安全帶按6.8規定的方法測試,應符合GB6095的要求。
5.7 屋面固定架
5.7.1 承載結構應為塑性金屬材料。按6.9規定的方法測試,依據材料的屈服點計算,其安全係數不應小於2。
5.7.2 按6.10規定的方法測試,抗傾覆力矩與傾覆力矩之比不應小於2。
5.7.3 屋面固定架整機自重(不含配重)應小於70kg。其中最大構件質量應小於20kg。
5.7.4 配重應有固定鎖緊裝置。
5.7.5 應有出廠合格證,並配有指導安裝和使用的產品說明書。
5.7.6 主要構件鏽蝕、磨損深度達到原構件厚度10%時,應報廢。
5.7.7 主要構件產生永久變形後,不得修復應報廢。
5.7.8 整體失穩後,不得修復應報廢。
6 測試方法
6.1 外觀
目視、感官檢查。
6.2 結構
目視、感官檢查。
6.3 尺寸
6.3.1 測量量具
使用鋼直尺或鋼捲尺,精確到1mm。
6.3.2 測量方法
將所測部件自然平放在工作檯上,用6.3.1要求的量具測量。
6.4 整體靜態負荷測試
6.4.1 懸吊下降系統整體靜態負荷與下降器功能測試
6.4.1.1 懸吊下降系統整體靜態負荷與下降器功能測試示例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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