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借鑑蘇聯幹部管理經驗,作出《關於加強幹部管理工作的決定》,提出改變現行的幹部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在中央及各級黨委的組織部統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級管理幹部的制度。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央及各級黨委原有的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農村工作部的基礎上,逐步增設工交、財貿、文教、政法等新的工作部門,分門別類地管理計畫工業、財政貿易、文化教育、交通運輸、農林水利、統一戰線、政治法律、黨派和民眾團體及其他各類幹部。分級管理,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之間建立分工管理各級幹部的制度,即所有幹部都按職級開列幹部職務名稱表,凡屬擔負全國各個方面重要職務的幹部,均由中央負責管理,其他幹部則分別由各級地方黨委分工管理。軍隊幹部由軍委有關部門負責管理。1955年10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的工作報告,黨的分部分級管理幹部的制度在全國正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