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計畫

年金計畫是指企業或個人持續向養老基金交納一定年限的金額後,在個人退休之後能夠定期從其領取收入的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年金計畫
  • 流行地區:歐美等已開發國家
  • 條件: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 時間:1991年
年金計畫簡介,條件,企業年金計畫,

年金計畫簡介

在歐美等已開發國家一般個人都參加年金計畫。
我國自開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與創新以來,經過近20年不斷探索與實踐,目前已初步確立了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三者共同構成的“三支柱”體系。 1991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並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

條件

企業年金計畫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年金計畫的參加人員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存在拖欠情況。
(二)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可以做到為職工繳費建立年金制度。
(三)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企業年金計畫

隨著我國企業年金各項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各省市稅收優惠政策的頻頻出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考慮為本企業員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以增加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在本行業中的競爭力。但是,大多數企業對在新的法規框架下如何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卻不是十分清楚,本文旨在幫助企業了解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大致步驟。
首先,企業要審查自身是否符合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條件,即是否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是否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和是否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等。如符合上述要求,企業要和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建立企業年金的決策。
第二,企業確定要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後,應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包括參加人員範圍、資金籌集方式、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中止繳費的條件等內容。企業可自行制定企業年金方案,也可聘請人力資源諮詢公司提供企業年金計畫設計的諮詢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企業還應將企業年金方案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部門企業年金基金監管機構將出具企業年金計畫確認函(含登記號),該確認函是以後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為企業年金基金開立相關賬戶所需要的重要檔案。
第四,企業年金方案生效,企業確定年金計畫的受託人。企業年金方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企業即可確定本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正式運作企業年金計畫。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可以由企業內部成立的理事會擔任,也可以選擇外部法人受託機構。從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現狀來看,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作為企業年金的受託人是較快速、實際和可行的方法。企業年金理事會是指在發起設立企業年金計畫的企業內部設立,依託年金計畫存在,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年金理事會作為企業年金的受託人需符合以下規定:一是年金理事會須在內部設立並依託年金計畫存在,企業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企業的年金理事會不得成為本企業年金受託人;二是年金理事會為特定信託目的存在,企業內其他性質的理事會也不得擔任企業年金的受託人;三是年金理事會主要由企業內部職工構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四是年金理事會理事是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的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事務。
第五,企業年金理事會(受託人)選擇本企業年金基金的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和賬戶管理人。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個人賬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在選擇賬戶管理人時主要應考慮其企業信譽、賬戶管理經驗、賬戶管理系統的先進性和方便性、服務水平等因素;在選擇投資管理人時主要應考慮其資本實力、企業信譽、投資管理的業績、服務水平等因素;在選擇託管人時主要應考慮其資本實力、企業信譽、託管經驗、服務水平、從業人員素質等因素。
第六,企業年金計畫進入正式運作階段。企業年金理事會選擇好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後,企業年金計畫就可以正式開始運作實施。在企業年金計畫運作過程中,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各自承擔的職責如下:
1、企業年金理事會主要承擔下列職責: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根據契約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根據契約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並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接受委託人(企業)、受益人(職工)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等等。
2、賬戶管理人主要承擔下列職責: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及時與託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計算企業年金待遇;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等等。
3、託管人主要承擔以下職責: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託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定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根據受託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覆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淨值;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定期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報告等等。
4、投資管理人主要承擔下列職責: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等等。
以上是企業在新法規框架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大致要經歷的步驟。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企業年金運作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事物,實際運作過程中企業、尤其是企業年金基金各個管理運營機構,會面臨很多紛繁蕪雜的細節問題,我們相信,在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共同努力之下,這些問題必將得到良好的解決,為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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