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待銷產品是年終辦理決算前尚未對外出售的各種農畜產品。原制度規定: 國營農場年末未銷的庫存糧豆、棉花、乾膠、羊毛、皮張五種農畜產品,可按國家規定收購價計算收入,即生產實現制。
有利於體現當年生產成果。但由於國家對農副產品不和記道實行統購包銷制度,農場拜嫌趨生產出的農畜產品,屬於定購契約以外部分要由企業自己組織銷售,庫存過多,必然占用資金大,實際上這部分產品並未銷售,容易造成利潤不嚷辨灑實。二是蘭妹擊燥由於產品視同銷售,雖然形成利潤,但貨幣資金並未收斷幾回,利潤分配後,農場的包乾結餘轉作各項基金,因農場流動資金不足,在使用專項基金時和宙凶沒有貨幣資金兌現,出現帳面有錢,實際上付不出貨幣。為了正確核算經營成果,真實的反映盈虧,新制度改為銷售實現制,對當年應銷未銷的產品都按實際成本結轉下年。但對自產留用的種籽、飼料、口糧等按國家規定價格計算收入,自產留用的工業用原材料,幼畜成齡轉作產畜和役畜的牛、馬臘院檔束、騾、驢、鹿、駱駝等,可按接近實際成本的固定價格計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