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平頂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平頂山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方針,遵循單位自願申請、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的原則。平頂山市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度獲獎單位原則上不超過5家。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申報條件,不得申報平頂山市市長質量獎,
申報條件
單位申報平頂山市市長質量獎,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平頂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積極開展民眾性全面質量管理活動(QC小組活動),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向現代生產力轉化,推進節能減排,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榮獲省優質產品、著名商標以上稱號和服務品牌的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不得申報平頂山市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三)近3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四)近3年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五)近3年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