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平頂山市的國家權力機關,成立於1958年5月。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平頂山市10個縣(市、區)和駐平解放軍、武警部隊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平頂山市的國家權力機關,成立於1958年5月。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平頂山市10個縣(市、區)和駐平解放軍、武警部隊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平頂山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平頂山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平頂山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平頂山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罷免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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