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郵免責

平郵免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五章損失賠償中,第四十六條內容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由此在社會各界中引起一場有關“平郵免責”是否合理的爭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郵免責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事件回顧,公眾聲音,

事件回顧

2009年4月24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郵政法。新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平常郵件(以下簡稱“平郵”)損失不賠,再次引起公眾的廣泛非議,不少人認為這是“霸王條款”,顯失公平,甚至有人指責郵政法是在為某個行業牟利。如果認真了解郵政業務的性質和特點,以及世界各國在這個問題上的普遍做法,或許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平郵不賠是國際慣例。
中國已經加入的《萬國郵政公約》在“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各郵政只對掛號函件的遺失承擔責任”。這不僅意味著“平郵不賠”是各國普遍接受的郵政慣例,而且也為各國《郵政法》的制定提供了公認依據和基礎規範。從業務種類看,一國的郵政服務可以分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及郵政普遍服務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其中,郵政普遍服務具有非盈利性質,在國家政治、經濟和公民社會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基礎作用,被世界各國都稱為“國脈”,因此各國通過郵政法重點保障的是郵政普遍服務,並對郵政普遍服務規定了不同於其他服務的政策和保障措施。
中國新修訂的《郵政法》就第一次在立法層面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制度,要求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郵政服務。這意味著郵政企業承擔了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強制義務,第一無權拒絕服務,第二無權要求完全對價服務,因此郵政企業就在有權獲得國家補貼的同時,從法律上獲得了對客戶的免責權和限額賠償權。
許多人在質疑“平郵不賠”規定時,都搬出民法上的契約理論來論證郵政企業的違約責任,這其實是對郵政服務存在誤解的結果。深入分析起來,郵政法主要是一部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法框架下的一部特別法,郵政服務特別是郵政普遍服務更多地體現了郵政企業對國家和公眾的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而非完全平等自願、對價有償的服務關係。另外,平郵不賠恐怕也與平郵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也有密切關係,因為這樣郵政企業和寄件人都無法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平郵是否有損失,否則只會徒增訟累。
中國《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這表明法律對兩類不同性質的郵政服務業務是區別對待的,公眾理解時不應混淆。

公眾聲音

平郵免責——新郵政法中關於郵政企業賠償責任的規定引起軒然大波,公眾、學者一致認為這一條款有損契約精神,有悖市場經濟準則。“平郵免責”的荒誕,根源於郵政改革進程中自我定位的悖論。市場效益還是公共利益?如何平衡好兩者關係?這是郵政改革必須自問也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儘管郵政對平郵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損害通信者利益的廣泛性程度上,已經接近於微弱。但這並不意味著郵政企業就具有免責的權利。雖然平郵書信者屬於小眾,但其權益不受損失卻是具有天然的正義性。也就是說,哪怕全中國只存在一人還在用平郵表情達意,法律權利範圍內的契約權益,也不能被壟斷的傲慢與偏見消蝕。
江蘇一名農村基層郵政局職工,1978年20歲參加工作至今,經歷了從“郵電人”到“郵政人”的身份之變。最初經營傳統郵件業務,1985年郵局開始經營儲蓄業務,上世紀90年代初基礎郵件業務開始縮水,固定電話服務興起,1998年郵政、電信分營,2006年開始代收水電費,代發養老金等,2008年儲蓄、速遞業務分出(改革中)。改革中,唯一被忽視的就是經營價格低廉、經營成本卻居高的平郵業務。在東部沿海地區,平郵業務占郵政業務總收入的比例已少得可憐,市場化的郵政儲蓄、EMS,其他種種代辦費、手續費才是郵政企業創收大頭。
在極其偏遠廣袤的山區,在速遞公司不願介入的地區,郵政平郵還是大有市場,而郵政在這一塊卻是嚴重虧本的。但是,全範圍的郵政覆蓋服務一直就被視作由國家提供的某種公共產品,郵政完全撒手不管,老百姓和政府都不會答應,平郵成了郵政的義務與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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