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保護條例
(2023年6月26日晉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弘揚傳統漆藝文化,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的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的傳承、保存、傳播和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是指選用生漆、桐油、礦物質顏料為基本原料,採用裱布、上漆、打磨、推光、擦漆等髹漆工序,運用描金彩繪、堆鼓罩漆、骨石鑲嵌、擦色等裝飾技法,製作漆器的傳統手工技藝。
第三條 晉中市(以下簡稱“市”)、平遙縣(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保護專項規劃,建立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條例執行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的保護、保存等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每年1月27日為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宣傳日。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項目保護單位。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收集、保管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推薦代表性傳承人;
(三)為該項目傳承以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四)有效保護與該項目有關的實物和場所;
(五)開展該項目的研究、宣傳、展示和交流活動;
(六)制定並實施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保護計畫,定期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報告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平遙推光漆器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通過搭建平台,組織技藝交流、展覽展示等宣傳推廣活動,促進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的傳承和發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以及平遙推光漆器行業協會、生產企業開展平遙推光漆器有關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完善。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等主管部門開展本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和評審認定工作,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個人工作室。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傳承義務,常隨學徒不得少於二人。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或者研究機構設定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相關專業,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學校教學科研,支持相關單位和個人建立人才實訓基地,推行現代學徒制,培養專業化人才。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傳承人進行培訓。
鼓勵和支持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的代表性傳承人通過師徒傳承、家族傳承、企業培養、學校培訓等方式,培養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人才。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晉中文化生態保護區,並利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政策,促進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的傳承與保護。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認定工作,並給予示範基地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平遙推光漆器”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向社會公開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依法對證明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蒐集、徵集與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相關的原始文獻、資料、實物和優秀代表作品等。
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檔案和資料庫,並向社會公開;編纂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專志。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研究機構,開展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技藝研發。
鼓勵和支持編撰出版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題材專著、譯著、圖冊。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國小研學實踐教育基地,建立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展示館、傳承體驗中心、傳承基地等公共文化設施。
市、縣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場所應當設立平遙推光漆器專區,展示平遙推光漆器精品及其製作技藝。
公園、廣場、旅遊景區和公共運輸等候區域等具備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為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的宣傳展示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宣傳推廣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應當結合平遙國際攝影展、平遙國際電影展、平遙中國年等展會、節慶活動,宣傳展示平遙推光漆器。
鼓勵和支持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館、中國美術館等國家級展示場所舉辦平遙推光漆器專題展覽或者髹飾技藝交流活動,提昇平遙推光漆藝文化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平遙推光漆器髹飾技藝從業人員參加國家級展賽。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