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羅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是平羅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工業經濟和信息化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工業強縣”戰略,組織和引導工業結構調整,負責對工業企業的協調服務,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縣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並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負責全縣工業新建、技改和擴建項目的審查備案及申報立項工作;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新建、技改、擴建項目的推進建設等相關工作。
(五)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提出推進高新技術運用和促進傳統產業升級發展的具體措施,推進相關科研成果轉化;培育一批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主業突出、競爭力強的企業集團。
(六)組織全縣工業領域節能降耗的綜合協調工作;對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審查評估,組織擬訂促進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和編制全縣節能降耗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工業領域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和套用工作;擬訂過剩和落後產能化解、淘汰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擬訂全縣工業企業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指導工業企業的改革、改組。
(八)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在改、擴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竣工驗收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九)負責工業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工業企業發展和非公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負責全縣信息化建設投資項目的審查備案;負責擬定全縣信息化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縣信息化產業工作,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