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準鈔法論是中國宋末元初人葉李(公元1242~1292年) 對紙幣發行管理的認識。早在南宋時,葉李即曾就紙幣發行管理問題擬出鈔幣條劃上呈南宋政府,但其主張未被採納。進入元代,葉李又根據元代紙幣流通的新經驗對原有的鈔幣條劃予以增補,從而使之成為較為完善的不兌換紙幣條劃,即《至元寶鈔通行條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準鈔法論
- 所屬年代:宋末元初
- 提出者:葉李
- 性質:是一種對紙幣發行管理的認識
該條劃提出:①至元寶鈔一貫,當中統寶鈔五貫。②依中統之初,隨路設官庫,買賣金銀,平準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官價至元寶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 (作5%,即每貫的2. 5%,即五十文)。白銀各依上價買賣。課銀一錠,官價寶鈔二錠。發賣寶鈔一百二貫五百文。赤金每兩價鈔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③民間將昏鈔赴平準庫倒換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其工墨依例每貫三分 (即3%或三十文)。④民戶包銀納中統寶鈔者依舊聽四貫,願納至元寶鈔者折收八百文。⑤隨處鹽課每引賣官價鈔三十貫。今後賣引許用至元寶鈔二貫,中統寶鈔十貫,願納至元寶鈔四貫者聽。⑥茶酒醋稅、竹貨、丹粉、錫碌諸色課程,收至元寶鈔,以一當五,願納中統寶鈔者聽。⑦系官並諸投下營運斡脫公私錢債,關借中統寶鈔還至元寶鈔者,以一折五,出放斡脫人員,毋得阻滯。⑧平準庫官收差辦課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務要聽從民便。若不依條劃故行阻抑鈔法者,斷罪除名。⑨如用中統寶鈔貿易,止依舊價,無得疑惑,斗漲價值,有抬高物價者罪之。⑩訪問民間缺少零鈔,難為貼兌,今頒行至元寶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11)偽造通行寶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銀五錠,仍給犯人家產。(12)委各路總長及各路管民官,上下半月計點平準鈔庫。長官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常切體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體治罪。亦不得因而騷擾、阻壞鈔法。(13)應質典田宅,並以寶鈔為則,無得該寫絲棉物等低昂鈔法,違者罪之。(14)提調官吏,不得赴平準庫收買金銀,及多將昏鈔倒換,違者罪之。(15)條劃頒行之後,若禁治不嚴,流行滯澀,虧損公私,其親管司縣府官斷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
葉李在上述 “寶鈔條劃” 中所提出的各項主張,基本上包括了元代紙幣制度的各項基本原則與重要規定,它確定了以銀為本及紙幣法償制度; 它規定政府稅收、俸餉、民間市易與借貸等均以寶鈔為則,規定寶鈔的票面單位和種類、至元鈔與中統鈔的固定比價、寶鈔發行和換易的方法,以及有關設定發行準備金,新鈔的金銀平價及對金銀收進與出售價格的差額、防止偽造舞弊等事宜。葉李有關紙幣發行管理的主張,沒有採行以新鈔收回舊鈔的辦法,它規定舊中統鈔與新至元鈔按固定比價一起流通,中統鈔仍可繼續保持政府一切收支、民間支付的價格計算單位的地位。為了確立寶鈔作為法定貨幣的地位,葉李還主張民間交易以寶鈔為則,禁止實物交換。尤為重要的是,為讓紙幣取信於民,葉李十分強調紙幣發行的現金準備,要求以充足的 “銀本” 即金銀作為保證。為了保證不兌換紙幣順利流通,葉李主張採取將金銀集中於國庫的政策,“隨路設立官庫,買賣金銀,平準鈔法”; 民眾可以持有金銀,但禁止民間金銀的買賣和流通; 而 “隨路提調官吏,並不得赴平準庫收買金銀”,確保國庫金銀準備時時充足。在準備金管理方面,葉李主張實行定期檢查平準庫準備金儲存情況措施,檢查從原來每月一次改為半月一次,強化庫官職責,杜絕貪污、盜竊、借貸、挪用等弊病,以保證準備金名實相符,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