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平涼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是由全市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學研究、設計、生產、施工、資源綜合利用、流通、經營和服務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本團體的主管部門是平涼市環境保護局,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和平涼市工信委的指導,接受市民政局監督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涼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外文名:PingLi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gtal Protection Industry
業務範圍,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進行行業管理,開展環保技術交流,開展環保產業市場監管,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環境工程監理,環境工程監理,環境科技技術諮詢等。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的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堅持以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開展行業自律和企業維權,反應會員合理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我市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平涼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PingLia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rtection Industry,縮寫:PLAEPI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市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學研究、設計、生產、施工、資源綜合利用、流通、經營和服務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的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開展行業自律和企業維權,反應會員合理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我市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主管部門是平涼市環境保護局,受省環保產業協會和平涼市工信委的指導,接受市民政局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所在地址:平涼市崆峒區公園路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受平涼市環境保護局委託本團體接受對環境保護產業進行行業管理。
(二)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產業貫執行我國環境保護和環境保護產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制定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全面環境產業行業標準和體系。
(三)制定行業規章和公約,協調企業之間關係,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經濟、信息技術和人才交流合作。
(四)向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全市環保產業的發展狀況和行業管理情況,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
(五)組織開展市內處環保產業市場調查和分析。提供環保科技情報和信息,不定期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各類信息交流會和宣傳活動個,組織和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培訓活動。
(六)組織環保技術攻關、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監製環保產品。
(七)組織開展有關行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工程項目的論證,技術指導和工作。
(八)加強環保產品市場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假冒偽劣環保產品,受理行業投訴及處理糾紛。
(九)組織對市外、省外環保企業進行資質認證和審查,鑒其環保產品,並予以登記。組織評選本市本行業的名、優產品,負責向外推廣。
(十)開展行業協調和企業維權,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反應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一)受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的額委託。舉辦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繳納會費,則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平涼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會員名單。
(二)個人會員: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平涼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的意願;
(三)從事環境保護產業活動的企業及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
(四)在本市從事環境保護及相關產業具有一定影響的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由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
(三)對團體工作法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要求團體幫助保護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提案形成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交流發布環境保護產業的信息,經驗;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機構,在團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的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聘任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呢;
(八)領導協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本團體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定和人選;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下設立辦公室,作為常務理事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檢查並統計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5年,不得超過兩屆。須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代表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A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團體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環保技術諮詢和服務性收入;
(五)承辦政府及其他單位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六)興辦經濟實體所得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審核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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