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樂縣審計局

平樂縣審計局

根據《平樂縣機構改革方案》和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平樂縣審計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接受縣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審計工作戰略、規劃、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縣委和縣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協調審計協作有關事項等。縣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平樂縣審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桂林市委和縣委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樂縣審計局
  • 辦公地址:平樂縣平樂鎮正西街5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自治區、市、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市、縣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審計的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有關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地方審計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情況報告。向縣長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自治區、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各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投資和以縣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審計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量,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年度計畫,進行審計統計資料分析;覆核審計項目並提出覆核意見;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經濟管理部門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及監督檢查;負責對鄉鎮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負責各項專項資金的審計;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縣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公共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負責縣重大項目稽查;負責對投資項目真實、合法、可行性的審計;負責對建築安裝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收支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接受縣委、縣政府委託,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縣委管理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含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兼任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長2名,正副股長(主任)6名。機關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縣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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