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縣國土資源局

平定縣國土資源局是2001年9月全縣機構改革中,由原平定縣土地管理局、平定縣地質礦產局合併組建的。2005年,國土資源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國土資源局成為縣政府的工作部門。根據平定縣人民政府“三定”方案,平定縣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為14名。現內設辦公室、土地利用股、礦產資源管理股、地籍股、土地執法監察股、耕保股、地環股、測繪管理股等8個行政職能股室,下設平定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平定縣測繪中心、平定縣國土資源交易所、平定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以及冠山、張莊、東回、巨城、娘子關五個國土資源中心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定縣國土資源局
  • 組建時間:2001年9月
  • 行政編制:14名
  • 行政職能股室:8個
  • 主要職責:負責自然資源的規劃、保護等
  • 定義:縣政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能
(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二)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調研,制定規範性檔案,研究擬定本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在市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後對各鄉鎮進行分解;組織編制縣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信息系統,提供相關服務信息。
(四)監督檢查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直接查處違法案件。
(五)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
(六)負責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年檢的土地動態監測;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工作;負責城鎮建成區、縣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土地發證工作。
(七)負責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等、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場;負責組織本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和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備案工作;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和認定工作;管理地勘成果;負責地質資料匯總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賬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式分析。
(九)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屬糾紛;管理縣級地質勘查資金,組織實施並監督管理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
(十)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的年度檢查;按照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十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依法審查批准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地下水的開採。
(十二)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對外交流,參與報送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本縣境內開展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的審查;組織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十四)組織、管理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管理全縣測繪單位資質的認證、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縣測繪市場、測繪成果的管理、確認和質量監督。
(十五)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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