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是隸屬於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紅型主要保險類品種。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投保門檻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醫療報銷;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醫療費用A(B)"保生病住院報銷。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在投保時約定,並承擔如下保險責任: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是指本主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享有參與分配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鑫盛終身壽險
- 隸屬: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特點:投保門檻低,偏重保障
- 投保年齡:0周歲至65周歲
簡介,契約,投保年齡,保險期間,猶豫期,保單成立,保單生效,交費方式,保障,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申請事項,受益人,事故通知,保險金,保金給付,死亡處理,訴訟時效,領取方式,保單紅利,領取方式,變更領取,現金價值,自動墊交,減額交清,保單貸款,其他事項,效力中止,效力恢復,解除契約,
簡介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是隸屬於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紅型主要保險類品種。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投保門檻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醫療報銷;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醫療費用A(B)"保生病住院報銷。附加險是交一年保一年。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承擔如下保險責任: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是指本主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享有參與分配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權利。“分紅型”的分配盈餘是根據公司經營狀況決定,可以分年領取,也可以契約到期一次領取。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契約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附加險契約、其他書面協定都是訂立“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2012)契約”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契約”。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主險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指出生滿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至65周歲。
保險期間
本主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猶豫期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簽收本主險契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認真審視本主險契約,如果認為本主險契約與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契約,無息退還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解除本主險契約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保險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保單成立
提出保險申請和同意承保後,本主險契約成立。
保單生效
本主險契約自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本主險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交費方式
本主險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按約定支付日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主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主險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保障
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保險金額
本主險契約的保險金額等於基本保險金額。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向受益人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契約終止,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申請事項
受益人
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方。保險方收到變更受益人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事故通知
由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如果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保險金
在申請保險金時,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身故保險金申請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保金給付
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在5 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後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將從第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死亡處理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主險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主險契約的效力依法確定。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領取方式
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可以一次性領取,或者簽訂轉換年金保險契約,將領取的保險金作為一次交清的保險費購買轉換年金保險。轉換年金保險的領取金額按照購買當時提供的年金領取標準確定。
保單紅利
本主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享有參與分配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若確定本主險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並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分紅的具體情況。
領取方式
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公司,按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並於申請或本主險契約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增加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紅利分配時,如果簽訂的本主險契約附有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契約,則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同時等額增加本主險契約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
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變更領取
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我們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契約終止,以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契約終止日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
現金價值
本主險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在保單實際具有的現金價值除保險單上載明的數值之外,還可能包括由於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由於因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是不保證的且無法事先確定,只能根據每年分紅的實際狀況確定,所以未在保險單上載明。
本主險契約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值,可以向公司諮詢。
自動墊交
是指可申請使用保險費自動墊交功能。即如果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支付保險費,可以保險契約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自動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所墊交的保險費視同貸款,按照保單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時,將根據現金價值的餘額計算保險契約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保險契約在此期間繼續有效。當現金價值餘額為零時,保險契約的效力中止。條款中所稱的“保險契約”包括本主險契約及其附加險契約。
減額交清
您可申請使用減額交清功能。即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本主險契約寬限期開始前一日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淨保險費,重新計算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減額交清後,本主險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會相應減少,不需要再支付保險費,本主險契約繼續有效。
保單貸款
指可以申請使用保單貸款功能。在本主險契約有效期內,經審核同意後可辦理保單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餘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按簽訂的貸款協定約定的利率執行。貸款本息在貸款到期時一併歸還。若到期未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所欠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將作為新的貸款本金計息。
當未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保險契約現金價值時,保險契約的效力中止。
其他事項
效力中止
在本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主險契約不再參與紅利分配,同時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從契約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效力恢復
本主險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
本主險契約復效後,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重新開始計息。
自本主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定的,解除契約。解除契約的,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主險契約,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有效身份證件。
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主險契約終止。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退還本主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應注意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