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損失保險

平安旅行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損失保險,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旅行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損失保險
  • 所屬類別:保險
詳細條款:
平安旅行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損失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各種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的過程中發生下列損失,保險人負責按本契約的約定賠償:(一)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遭受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或第三方的盜竊、搶劫而致損壞、滅失或遺失。被保險人發現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被盜竊、搶劫後,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並向保險人提供警方出具的書面證明檔案。(二)處於合法經營的第三方承運人或酒店控制、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遭受損壞、滅失、遺失,且能提供該承運人或酒店對事實的書面證明檔案。(三)處於停泊狀態、無人看管的機動車輛或其帶鎖後備箱內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被盜竊,但前提條件是:(1)該機動車輛和後備箱均已上鎖;(2)有明顯暴力痕跡;(3)被盜竊的時間是在當地時間上午6時至晚上10時之間。被保險人發現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被盜竊後,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並向保險人提供警方出具的書面證明檔案。損失的計算方式:(一)行李物品的損失為實際修復費用和實際價值之較小者,且不超過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磁帶、光碟、磁碟或類似載體的損失為重新購買相同該載體的材料成本。(二)旅行證件的損失為重新補辦相同證件所花費的材料成本和服務手續費,且不超過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
責任免除第三條下列各項損失不在本附加保險契約的保險責任範圍內:(一)金銀珠寶、首飾、水晶及其製品、玻璃及其製品、現金、證券、票據、信用卡、代幣卡、檔案資料、動物、植物、食品飲料、家具、古董、古玩的損失。(二)錄製於磁帶、光碟、磁碟或類似載體上的數據的損失,但是,該載體本身的材料損失不在此限。(三)用於商業活動的物品或樣品的損失。(四)行動電話(或稱手機)、手提電腦(或稱筆記本電腦)、商務助理設備(或稱PDA)的損失。(五)因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包括海關等政府當局的沒收、扣留。(六)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損失。(七)任何原因不明的損失或神秘失蹤。(八)機動車輛及其附屬檔案、船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損失。(九)任何間接損失。(十)對於單件損失超過人民幣1000元但被保險人無法提供購貨發票原件的物品。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第四條本附加保險契約下保險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每一單件物品的損失,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載明的免賠金額範圍內的損失。
被保險人義務第五條(一)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的安全。事故或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施救、搜尋或保護,將損失減輕到最低程度。(二)被保險人發現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被盜竊、搶劫,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告,並取得警方出具的書面證明檔案,並提交給保險人。被保險人無法提供當地警方證明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三)處於公共承運人、酒店保管下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和財產保管方報告,取得警方和財產保管方出具的書面證明檔案,並提交給保險人。被保險人無法提供當地警方證明和財產保管方出具的書面證明檔案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供以下材料:(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二)保險單原件;(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檔案;(四)被保險人的旅行交通票據(如機票、車票等)、酒店住宿票據、旅遊團費單據等旅行憑證,須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以查驗;(五)財產損失清單,單件價格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物品的購貨發票原件;(六)重新補辦旅行證件的成本、手續費的費用單據原件;(七)發生第三方盜竊、搶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報案證明;(八)合法經營的承運人、酒店作為財產保管方出具簽章的書面證明檔案,包含對事故的原因、經過、損失情況的證明;(九)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十)若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者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八條如果遺失、被盜竊或被搶劫的物品被發現或歸還,或被保險人獲得任何第三方的賠償,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退回已領取的保險金。
其他事項第九條如果被保險人可以從其他保險下獲得與本附加保險契約保險責任相同的保障,保險人僅負責承擔超出其他保險應賠償的部分。
第十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附加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一)主保險契約終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險契約。釋義第十一條【行李物品】指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的、為了旅行目的而攜帶的行李箱、行李箱中的物品、個人財物。【旅行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及其他旅行中必需的合法證件。【實際修復費用】指將該物品維修和恢復到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通常所需要的人工費用和材料成本。【實際價值】為該物品的購買價格減去可以代表該物品的使用情況的折舊金額後的金額,但最高不得超過發生事故時該物品的重置價值(指重新購買同樣物品的價格)。【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土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下火、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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