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搶奪罪是指以犯普通搶奪罪為常業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搶奪罪的一種,是搶奪罪的加重犯。常業搶奪是指行為人以搶奪為職業,以搶奪所得為生。行為人以搶奪為常業,不論是普通搶奪,還是加重搶奪,均可構成本罪。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竊盜罪的一種,是竊盜罪的加重犯。常業竊盜是指以竊盜為職業,靠竊盜所得為生,以同一初盜故意,反覆行竊。
以賭博為常業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賭博罪的一種。本罪的行為是常業賭博,即以賭博為職業,靠賭博為生的行為。行為人不僅須有連續的賭博行為,而且還須有以賭為業或靠賭博維持生計的事實。此外,每次的賭博行為也不以構成普通賭博罪為必要,即使並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賭博,也可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