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區農業農村局

常德市武陵區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共常德市武陵區委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陵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武發〔2015〕3號)和《中共常德市武陵區委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政府關於常德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常武委〔2015〕4號),將原區委農村工作部(區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區鄉鎮企業局)、原區農林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區農林局,並將原區蔬菜辦公室承擔的職責劃入區農林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武陵區農業農村局
  • 隸屬: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區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規範性檔案、發展指導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林業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指導種苗、花卉培育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種植業、林業(含林業生態建設、林業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等農林業發展和農村經營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區農林業發展和農村經營管理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農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推進農林業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落實情況;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資產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五)承擔林業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加工、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相關工作;承擔國有林業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殖、棲息地的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和採集、馴養繁殖和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和其產品,陸生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出口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申報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植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參與研究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項目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九)擬定全區農林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林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林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林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林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制定大宗農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林產品品牌。
  (十)組織擬訂全區蔬菜產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蔬菜生產、銷售和科研工作。
  (十一)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信息發布、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在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指導下,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業領域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貫徹執行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依法負責漁船、漁港、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業生產資料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三)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防疫檢疫的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區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依法承擔引進植物種子(種苗)檢疫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
  (十四)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五)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開展防火、撲火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組織、指導林業重大違法安全的查處。
  (十六)管理農林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林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林業統計工作;採集、發布農林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林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林業信息服務。
  (十七)制定農林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區農林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林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林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林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林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林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九)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擬定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引導林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和林業資源的合理配置;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負責林產品生產、初級加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赴境外林業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林業綜合開發,負責經濟樹種的開發利用工作。
  (二十)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指導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的建設。
  (二十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基層政權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定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指導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調研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接待工作。
  承擔全區農林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區農林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起草重要匯報材料和重要會議的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業、農村工作的考核評價;負責收集、綜合、反映農業農村工作動態與信息。
  二、政工室(基層組織與人事股、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股)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基層政權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民體育運動和農業勞動模範的評選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農林業和農村專業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歸口管理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及幹部隊伍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財務室
參與研究扶持農林業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執行;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查報批農林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實施項目跟蹤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內部審計等工作;歸口管理局管各項資金;負責農林業行業有關規費監管的工作;指導農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職工社會保險等相關工作。
  四、政策法規室(股)
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審核或審批和送達;組織協調行政許可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資料的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實施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度有關工作。
  五、新農村建設股
指導協調全區新農村建設,參與研究提出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抓好新農村建設示範工作,組織開展新農村建設考核。
  六、農業產業化指導股(農產品加工股、發展計畫股、縣域經濟發展股)
研究提出促進全區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和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農產品加工園區建設;負責區級龍頭企業培育、評審和申報認定工作,以及市級、省級、國家級龍頭企業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和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規劃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發展,組織縣域經濟年度考核工作,負責縣域經濟情況綜合和典型推介。
  七、糧油經作股
 擬定糧油作物、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建議、規劃、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調查分析經濟作物生產形勢和市場動態,指導糧油及經濟作物種植結構和布局調整、標準化生產和優質、高產、高效創建工作;組織主導品種的篩選、確定、公告及新品種開發;參與糧油作物的抗災救災工作;參與糧油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糧油及經濟作物重大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八、蔬菜生產股(菜籃子工程股、蔬科所)
指導和協調全區蔬菜工作,研究提出蔬菜產業發展政策、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蔬菜管理產銷標準並組織實施,協調蔬菜生產和流通工作;參與蔬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食用菌產業發展工作。
  承擔區人民政府“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日常工作,參與研究“菜籃子”工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菜籃子”工程建設考核評價體系,檢查、指導鄉鎮“菜籃子”工程建設;協助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徵收和分配的有關工作。
九、林業林權辦公室(林權管理服務中心、造林股、森林資源股、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股、森林資源管理保護站、綠化辦)
承擔全區造林、營林質量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實施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承擔油茶等經濟林的培育和開發利用。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定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管理工作;承擔林木憑證採伐、加工、運輸等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提出有關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國土綠化等方面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和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國外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承辦林業及其生態建設重要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的林業事務。
十、市場與經濟信息股(植保站、土肥站)
研究提出大宗農林產品和重要農林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定農林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和大宗農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林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採集、發布農林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林業農村信息服務工作;承擔農林業行業統計工作;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林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十一、科教信息股(農教辦、農技推廣中心站、農業信息中心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研究提出農林業科技和農民教育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農林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建設與發展;擬定農林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林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林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依法承擔農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劃定農林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綜合協調農林業生產抗災救災工作。
十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綠色食品辦)
負責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實施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農產品認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十三、農村環境監督指導股(農村能源服務中心、農環站)
承擔全區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相關工作。
十四、農(林)業執法大隊(種子管理站)
承擔全區農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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