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常州市鐘樓區機構改革最佳化設定的新部門,為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常州市鐘樓區銀杏路81號5樓
  • 所屬部門: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所屬地區:常州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地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區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實施和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配合上級做好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實施和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組織實施和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工作。
(五)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實施全區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組織市和區質量激勵制度實施。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組織全區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協調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特種設備事故。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及規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並組織實施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備案)、檢查和處罰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負責藥品零售(不含連鎖總部,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並組織實施藥品零售、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環節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推動落實相關企業(單位)主體責任。組織實施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備案、檢查、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的檢查、處罰工作。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落實藥品零售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經營使用環節藥品和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區計量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區計量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區標準化戰略和規劃,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布,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區檢驗檢測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檢驗檢測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全區檢驗檢測體系。規範檢驗檢測市場,指導協調全區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全區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認證認可工作規劃,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區產品認證、體系認證、服務認證工作。指導促進全區認證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應急和新聞宣傳工作。
(十六)負責統籌協調全區智慧財產權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區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智慧財產權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
(十七)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服務工作。建設全區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貫徹執行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指導並組織實施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擬訂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健全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培育、發展和監督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智慧財產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
(十八)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產業發展。指導服務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組織實施商標品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促進商標品牌建設和專利創造、轉化運用。開展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貫徹落實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產業和園區發展的相關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產業和園區。組織開展專利導航和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指導、協調重要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檔案、統計、信訪、政務公開、公文處理、會議會務等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擬訂並協調和督促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上級部門部署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區局重大事項的考核、督查督辦;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負責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裝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信息諮詢的管理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組織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全系統黨務、群團、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幹部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
(三)法規科
組織起草、審核、備案和清理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審核、聽證工作;承擔重大行政決定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行政服務科
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由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各類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工業產品、計量、檢驗檢測機構、食品生產、廣告發布登記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批等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負責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檢驗、檢測相關工作。負責冠“鐘樓”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核准工作,處理規定範圍內企業名稱爭議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區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具體辦法、措施;指導全區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負責全區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
(五)市場綜合監管科(信用與風險監督管理科)
擬訂全區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區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全區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查處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誠信體系建設和風險監測研判、風險分類、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
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擬訂實施全區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廣告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負責全區廣告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廣告監測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在區委組織部指導下,組織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六)執法稽查科(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科)
擬訂並指導實施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制度措施;負責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全局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辦,監督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查處工作;指導和督辦大案要案,協調跨區域案件查處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執法公示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全面推行;負責全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違法案件的管理工作。
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辦法和措施;負責依法監督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價格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區不正當競爭和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組織指導全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配合上級做好反壟斷執法工作。
(七)市場與消費環境監管科(投訴舉報中心)
參與市場培育建設和市場布局規劃;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登記;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開展商品和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全區消費維權信息的管理、使用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消費維權、質量監督、食品藥品、智慧財產權、價格投訴舉報及諮詢的受理、轉辦、處理和來訪接待等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組織指導協調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網路市場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交易行為監測工作;組織協調跨部門、跨區域網路交易監管協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網路安全、數據套用及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協調相關信息化項目實施工作。
(八)質量與標準監管科
組織實施全工區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工作;擬訂全區生產和流通領域(含市場實體店、電商平台、電視購物平台等)重點監督產品目錄,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計畫;承擔產品質量區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分類監管和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企業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實施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
負責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組織重要標準的宣傳貫徹;指導工業、農業、服務業等標準化工作,承擔標準化試點示範,負責管理團體標準工作;按許可權負責管理標準化技術組織;負責全區商品條碼管理。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統一監督管理全區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充裝、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承擔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負責全區特種設備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科
統籌協調全區食品安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規劃;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管理事項;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工作;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監測、隱患排查和預警交流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監管科(特殊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科)
負責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實施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日常監管,督促生產加工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指導企業開展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和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區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參與處置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負責全區食品安全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化妝品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措施;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化妝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化妝品經營環節不良反應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全區特殊食品安全和化妝品經營環節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二)藥品與醫療器械監管科
負責組織全區藥品零售、使用和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全區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藥品零售、使用和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國家和省、市藥品安全抽檢監測管理事項;依法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督抽檢計畫。
(十三)檢驗檢測認證與計量科
擬訂實施全區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有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區強制性和自願性產品、管理體系、服務認證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認證市場和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許可權承擔全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市場和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依法管理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量值溯源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監督管理市場計量行為;組織對商品量的計量監督;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四)智慧財產權發展科
擬訂區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重要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擬訂鼓勵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申請和註冊登記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的規劃計畫、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專利導航和產業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指導產業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和智慧財產權密集型園區建設;指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企業;負責馳名商標推薦和地理標誌管理相關工作,並組織實施知名商標品牌、高價值專利和地理標誌有關培育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統計分析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化工作;承辦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的統籌協調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對外聯絡、合作交流。
組織起草智慧財產權規範性檔案;負責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落實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以及商標專利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負責智慧財產權信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商標品牌、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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