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糧食局公務出差審批規定

常州市糧食局公務出差審批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糧食局公務出差審批秩序,根據《常州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出差是指本局工作人員到常州市區以外的公務活動。
第三條出差審批單是工作人員差旅費財務報銷的必須憑證。
第四條公務出差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公務活動,嚴禁以公務活動名義安排任何方式的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公務出差實行層級審批制度:
1.處室負責人及以下工作人員由所在處室的分管領導審批,其它處室的同行人員由牽頭處室的分管領導一併審批;
2.分管領導分別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第六條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