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常州市僑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全稱:CHANGZHOU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ZOCEA)。
第二條 本會系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常州市投資的企業單位和投資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道捉懂依法誠實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各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推動常州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五條 本會地址:常州市博愛路129號。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組織各種商務及經濟考察、會議、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專家講座等各種經濟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間的經濟交流合作。具體如下:
一、組織會員開展商務經濟考察、交流等活動,促進經濟合作;
二、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等,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三、設立會阿漿艱員專用網站,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各種專業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審計師以及經濟、技術專家等,為會員推薦各種專業服務;
五、組織各種健康文化娛樂活動,為豐富會員業餘生活服務;
六、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為常州經濟建設獻計獻策,依法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開展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其它活腳禁動和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常州市建立的僑界企業法人或投資人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三、積極支持和協助本會會務開展並作出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特邀會員。
第四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經濟活動信息;
5、分享本會其他會員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6、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它權益;
7、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規定交納會費及參與其它活動的費用;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4、積極參與本會為會員設立的一切活動;
5、履行本會賦予的其它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經會員推薦並提交單位及個人情況資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膠蘭戒囑通過;
三、按本會規定交納入會費習乃元用;
四、完成本會規定的其他程式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由常務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生效;會員退會時需即交還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除名後,前期所交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超過一年不交會費及長期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觸犯國家刑法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會認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言行行為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授權代表)1/2以上棵慨煮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或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常務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新的常務理事或監事,並報下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宙府犁殼常務理事及監事四年任期屆滿而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新常務理事及監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臨時延長任期(最長延期不能超過一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常州市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根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補選常務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和監事不能兼職);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高級顧問;
五、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審查批准同意或解除會員資格;
八、決定設立及領導辦事機構並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原則上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本會工作並在會員中有一定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正副秘書長為專(兼)職,最高任職年齡為65歲;
四、沒有刑事處分記錄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理事會成員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揮和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檔案資料;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對常務理事會作出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召開會員大會的緊急動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聘請海內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榮譽會長、高級顧問。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會員的會費;
二、海內外有關單位和人士的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資產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會開展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財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常州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到會的常務理事的1/2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
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有權根據本章程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附則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常州市民政局備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過常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常州市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經濟活動信息;
5、分享本會其他會員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6、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它權益;
7、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規定交納會費及參與其它活動的費用;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4、積極參與本會為會員設立的一切活動;
5、履行本會賦予的其它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經會員推薦並提交單位及個人情況資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本會規定交納入會費用;
四、完成本會規定的其他程式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由常務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生效;會員退會時需即交還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除名後,前期所交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超過一年不交會費及長期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觸犯國家刑法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四、作出本會認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言行行為的;
五、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授權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或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常務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新的常務理事或監事,並報下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常務理事及監事四年任期屆滿而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新常務理事及監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臨時延長任期(最長延期不能超過一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常州市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根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補選常務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和監事不能兼職);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高級顧問;
五、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審查批准同意或解除會員資格;
八、決定設立及領導辦事機構並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原則上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本會工作並在會員中有一定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正副秘書長為專(兼)職,最高任職年齡為65歲;
四、沒有刑事處分記錄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理事會成員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指揮和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檔案資料;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對常務理事會作出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召開會員大會的緊急動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聘請海內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員、榮譽會長、高級顧問。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會員的會費;
二、海內外有關單位和人士的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資產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會開展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財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常州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到會的常務理事的1/2以上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
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有權根據本章程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附則及有關規章制度,並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常州市民政局備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過常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常州市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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