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主義故意

希望主義故意又稱意欲主義故意或意思主義故意。外國刑法理論對故意的解釋之一。主張構成故意,須以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明確認識並希望或意欲其發生為要件。如甲明知投毒會導致乙的死亡,並希望死亡結果發生,才可構成敵意殺人罪。中國刑法理論認為,這種觀點將間接故意排除在故意之外,故不足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希望主義故意
  • 類型:犯罪學術語
關於何為故意,歷來有兩種主義的認識——認識主義與希望主義。認識主義主張,故意是對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事實,仍不顧而為之,即有反社會性,此說僅以認識為故意內容,故又稱為觀念主義。希望主義認為,故意除對犯罪事實的認識外,還須行為之決意出於希望犯罪發生的動機,換言之,行為人認識犯罪之構成事實,並有意使之發生者才是故意,故又稱為意思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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