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縣自然資源局,為四川省涼山州布拖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加強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工作。起草國土資源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縣級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
(四)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一般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申報組織和實施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
(六)負責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組織實施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工作,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初審、轉報和縣級採礦權登記管理。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效保護實施管理和監督;依法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
(十)實施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的實施,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利用調查,承擔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上報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擬訂、監督實施全縣地質災害年度預案和空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申報並監督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及恢復治理項目,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相關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並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指導、監督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管理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導班子成員和科級幹部。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導班子和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受理和辦理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負責機關財務工作。
(二)國土和礦產股。
負責組織全縣土地綜合開發整治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等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土地規劃,計畫的審查、報批和建設項目的預審;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土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政策、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辦法,負責組織落實土地開發資金,指導和實施用途管制,依法承包建設項目的征、轉用、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審查、報批、負責組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案、審查、驗收、負責項目征搬遷、移民安置工作;擬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按照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登記、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監測、地籍調查、統計的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查、處理;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管理辦法,擬定指導土地交易和收購儲備等管理辦法和工作,承包建設項目供地、土地資產處置、臨時用地、收回土地等工作,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分等定級評定與監測;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工作,負責土地收購開發儲備等工作,實現土地資產最大收益;依法進行採礦許可證發放、轉讓、變更、延續、註銷的轉報工作和的礦產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變更、延續、註銷審批登記與公告,並予年檢;依法進行全縣礦產品運銷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調解全縣礦權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依法維護正常的礦業生產秩序、培育、規範礦業權交易市場,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加工、利用及科研項目對外合作;依法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探礦權市場,維護礦產資源基本秩序;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建立基礎儲量資料庫;全面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職責,擬定全縣地質災害防禦預案、指導地質災害防禦,監督地質災害治理及“一表雙卡”等工作的落實和檢查督辦工作;履行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登記備案制度,保護、督促治理礦山地質環境;實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開展地質遺蹟的申報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