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市的市區人口(不含市轄縣)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人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鎮總人口
- 設鎮:聚居人口在2000 人以上
- 設市:人口在10萬以上的城鎮
- 第一種口徑:1952-1980年數據
市鎮總人口
其定義有兩種口徑:
第一種口徑(按行政建制)
市人口:市管轄區域內的全部人口(含市轄鎮,不含市轄區縣);
鎮人口:縣轄鎮的全部人口(不含市轄鎮);
縣人口:縣轄鄉人口。
第二種口徑(按常住人口劃分)
市人口:設區的市的區人口和不設區的市所轄的街道人口;
鎮人口:不設區的市所轄鎮的居民委員會人口和縣轄鎮的居民委員會人口;
縣人口:除上述兩種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1952-1980年數據為第一種口徑的數據,1982年以後的數據為第二種口徑的數據。
市鎮人口: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市的市區人口(不含市轄縣)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鎮人口。由於建國以來先後數次變更市鎮建制標準,各時期的口徑不完全一致。主要有:1953年人口普查時規定人口在2000人以上為城鎮人口。1955年,國務院規定聚居人口在2000 人以上,可以設鎮;人口在10萬以上的城鎮可以設市。1963年將設鎮的條件改為人口3000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在70%以上;2500人以上,不足3OOO人,非農業人口85%以上。設帶條件改為人口10萬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在80%以上。1984年新建制的標準是鄉(原公社)人口在2萬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在10% 以上者,可以撤鄉改鎮;縣城鎮達到設市標準的,全縣改均市的建制。因此,1984年後新建的市和鎮中包括大量的農業人口,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