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地源熱泵系統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地源熱泵系統管理規定的通知》是天津市水務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7年02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地源熱泵系統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津水資〔2017〕17號
  • 成文日期:2017年02月27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水務局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區縣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資源,規範地源熱泵系統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水務局對《天津市地源熱泵系統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天津市地源熱泵系統管理規定
2017年2月23日

檔案全文

附屬檔案
天津市地源熱泵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地下水資源,促進地源熱泵系統在我市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建設和使用豎直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和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源熱泵系統鑿井和取用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管以外的地源熱泵系統鑿井和取用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地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及套用應當堅持統一管理、綜合利用、注重效益和開發與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地源熱泵管理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 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並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第六條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取水申請批准後鑿井和建設豎直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需要鑿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鑿井手續,並報送以下材料:
(一)鑿井申請書;
(二)鑿井施工方案;
(三)鑿井施工單位技術等級證明檔案;
(四)有關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檔案。
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還需報送含計量監測設施的管網設計圖。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源熱泵系統鑿井工程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範圍內禁止興建地源熱泵系統。
第八條 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項目產權、管理主體不明確的;
(二)地面沉降區內申請項目所在地1公里範圍內加權平均沉降量超過30毫米/年的地區;
(三)深層地下水含水組單層厚度小於10米或含水組中砂層總厚度小於20米,出水量低於60立方米/小時的地區;
(四)采灌地下水井不在同一含水組、井距不在合理的影響半徑之內的;
(五)採用的地源熱泵系統提取溫差低於10℃的;
(六)位於沿海防潮堤兩側各1公里範圍內以及圍海造陸的全部陸域的;
(七)位於高速鐵路沿線兩側各1公里範圍內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申請鑿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施工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條 地源熱泵系統與地下水接觸的部件應當採用對地下水無污染的耐腐蝕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資源。
第十一條 承攬取用地下水地源熱泵項目鑿井工程的單位應具有相應技術等級。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井工程竣工後,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文地質柱狀圖、電測曲線圖及抽水和回灌的試驗報告、竣工報告、水質分析報告等驗收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驗收材料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井工程進行驗收。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井工程驗收通過後30個工作日內,在取水、回灌及排水管路的適當位置按技術規範要求安裝計量水錶,實現水量實時線上監測;按要求安裝地下水水位、水溫、地面沉降等監測設施,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核發取水許可證並辦理用水計畫指標後方可取水。
第十二條 豎直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井工程竣工後,申請鑿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報告、水文地質柱狀圖及電測曲線圖等資料。
第十三條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抽水、回灌過程應當採取密閉措施。禁止將地下水取水管、回灌管與公共供水、排水管道連線。
第十四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井工程的日常運行加強管理,保證采灌井各項設施正常運行。取水單位應加強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井工程在運行過程中,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回灌水不得惡化地下水水質,地源熱泵系統冬夏兩季採取的冷熱量達到平衡,避免對地下水環境造成熱污染。
第十六條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灌采比應不低於95%,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回揚水回收利用。
第十七條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將井的水位、水溫、水質、開採量及回灌量情況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水質應當在每個運行季節使用完畢後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全分析化驗並報送;運行期間水位、水溫、開採量及回灌量情況應當每月報送。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運行期間定期對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按規定徵收地下水資源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至2022年2月27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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