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 3月18日,法國無產階級在巴黎奪取政權建立公社以後,對政權機構、公共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切公職人員所實行的薪金制原則。
簡介,薪金原則,
簡介
巴黎公社薪金原則1871年 3月18日,法國無產階級在巴黎奪取政權建立公社以後,對政權機構、公共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切公職人員所實行的薪金制原則。亦稱巴黎公社工資原則。
其主要內容是:廢除舊的國家官吏的高薪和享有的一切特權;從公社委員起一切公職人員只領取相當於一個熟練工人的收入。1871年4月1日的<法蘭西共和國公報>公布的法令中說:“考慮到到目前為止,各公共機關里的高級職位由於所得高薪而往往成為鑽營的對象,並按謀職者的後台勢力來分配;考慮到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國里,既不應該有高薪的閒職,也不應該有過高的薪額;為此決定:……規定各市政機關職員所得最高薪金每年為6000法郎。”同時,公社委員會在討論薪金的改革時,明確提出要尋求“使工資和勞動相稱的辦法”,使薪金保持合理的差別。公社規定,國民自衛軍總司令的月薪為500法郎,少尉的月薪為150法郎。
根據這一精神,一些單位對工資制度做了改革和調整。例如一個電報局把遞送員的年薪由 800~1000法郎提高到1400~1600法郎;把核對員的年薪由1000~1200法郎提高到1600~1700法郎,把稽核長的年薪由5000~6000法郎降低到4500法郎,把局長的年薪由 15000法郎降低到5000法郎。盧佛爾武器廠規定,廠長的月薪為 250法郎,車間主任月薪為210法郎,工長為175法郎,工人為150法郎。
薪金原則
由於巴黎公社存在的時間很短,巴黎公社薪金原則未能得到貫徹執行。但其精神對於解決社會主義國家公職人員的薪金問題,是有重要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