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亞紐幾內亞國民議會

巴布亞紐幾內亞國民議會,是巴布亞紐幾內亞的國家立法機構,為一院制。巴布亞紐幾內亞國民議會成立於1964年,當時稱作巴布亞紐幾內亞眾議院,1975年獨立後,改為現名。

巴布亞紐幾內亞國民議會共有109名議員,每屆任期5年。

基本介紹

議會簡史,議會地位,議員選舉與產生,現議會主要政黨,議會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議會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議會簡史

巴布亞紐幾內亞國民議會(National Parliament)的前身是殖民地時期的“議事院”(House of Assembly)。1975年巴新獨立後正式定名為“國民議會”。原址在巴新首都莫爾斯比港市中心,後遷至獨立山附近。議會大廈占地面積約2萬平方米。1975年3月時任巴新自治政府首席部長的麥可·索馬雷倡議修建,1984年8月8日正式落成。

議會地位

巴新效仿英國政治體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
(一)與總督關係。總督的產生和權力行使與議會無關。總督出訪時,通常由議長代理總督職務。總督還主持議會年度會議開幕式。
(二)與政府關係。議會多數派組閣。席位最多的政黨的領袖出任政府總理。
(三)與司法機關關係。完全分立。
(四)巴新無“憲法法院”等專門憲法監督機構。

議員選舉與產生

凡18歲以上公民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無任何財產限制。欲成為候選人,事先向選舉委員會(Electoral Commission)交納1000基那提名費(Nomination Fee)即可。選舉委員會是負責各項選舉的機構。巴新實行一院制。上次選舉於2007年6至8月進行。如不提前舉行大選,下次選舉將於2012年6月舉行。巴新社會結構較原始,國家觀念不強,整體屬於美拉尼西亞人種,選舉時以巴布亞地區、高地地區、Mamose地區、外島地區為基礎劃分選區。巴新對於議員連選連任無任何限制。關於改選,只有當法院裁決選舉無效時才進行。

現議會主要政黨

1.國民聯盟黨(National Allianle Party)。1996年8月成立。執政黨。現有議員27名。
2.巴布亞紐幾內亞黨(Png Party)。主要反對黨。現有議員8名。
3.人民行動黨(People’s Action Party)。聯合執政黨。現有議員6名。
4.聯合資源黨 (United Resources Party)。聯合執政黨。現有議員6名。
5.潘古黨(Pangu Party)。聯合執政黨。現有議員5名。
6.人民民主運動黨(People’s Democratic Movement Party)。聯合執政黨。現有議員5名。
7.新一代黨(New Generation Party)。反對黨。現有議員4名。
8.人民進步黨(People’s Progress Party)。反對黨。現有議員4名。
9.人民全國代表大會黨(People’s National Congress Party)。反對黨。現有議員4名。

議會職權

巴新仿效英國政治體系,以習慣法為特徵,憲法只規定議會有立法權力(Legislative Power),再無其他專門法律規制議會。從實踐看,巴新議會的主要權力是立法權和預算審批權。

組織結構

議長每屆任期5年,其職權主要包括維護議會尊嚴、維持議會秩序、規制和管理議會日常工作。
根據憲法,公共賬目委員會(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是巴新議會常設委員會,議會將根據形勢變化隨時設定或廢除其他專門委員。

會議制度

巴新議會共109個議席,通過任何法案都須要至少83票贊成票,每年的議會會期一般分為3月、5月、11月3個階段,其餘時段為休會期。各類法案都實行舉手表決制,議會工作人員負責計票。為保證政局穩定,巴新法律還為本國議會政治規定了“政治安全期”(Grace Period),即新政府組成後的18個月和政府即將屆滿前的18個月內,議會反對黨聯盟不得提出針對政府的不信任案。

立法程式

巴新議會議案龐雜。一般的立法流程是:議員提出議案—交由專門委員會審核—專門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交議會書記官—議會書記官在議會會議上公布議案供議員討論、議案通過後由議長確認簽字並呈交總督—總督簽署後則議案成為法律檔案。

議員制度

根據憲法,議員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主持議會討論權、投票權、質詢權等。議員在行使其職權時享有言論自由、免受司法管轄、免受民事和刑事司法程式、不得因民事債務問題被逮捕。

議會黨團

議會各黨派組織各自的黨團會議,一般而言,執政聯盟的黨團會議對國家政策制定有重要影響。

辦事機構

議長在議會有18人編制的辦公室,負責議會的總體運行。普通議員通常配有3名助手。總理府決定內閣部長們可配備的議會助手人數,但此數額不得超過18人。巴新議會無專門的研究機構。

對外交往

作為國家預算的一部分,議會每年對外交往經費由財政部劃撥,數額不定。議會間關係局(InterParliamentary Relation Division)是議會的外事機構。普通議員出訪須請示議長。內閣部長的出訪申請由國務會議審批。議長本人的出訪需由議長本人商總理後決定,總理一般不予反對。巴新議會很少邀請外國議會代表團前來訪問,更多情況下是接受別國議會邀請前去訪問。巴新議會沒有專門的涉我關係小組。巴新議會與外國議會的交流不存在固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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