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馬教育制度

巴哈馬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Bahamas),巴哈馬 17 世紀中葉淪為英國殖民地。1973 年獨立,為大英國協成員國。人口 25.46 萬(1990 年),黑人占 85%,余為英國、加拿大和美國人的後裔。多數居民信奉基督教。官方語言為英語。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10097 美元(1989 年)。因人口分散於 30 余個島上,很難形成一個完整、獨立的教育體系。因國家較富裕,以及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支柱的旅遊業的發展對教育的要求較高,其教育發展程度居拉丁美洲各國前列。1987 年文盲人數占全國人口的 5%。自 1877 年頒布教育法起,即實行 5 歲~14 歲學齡兒童的義務教育制度。

1962 年的教育法和 1973 年的教育白皮書規定,教育目的:(1)全面發展兒童的天賦和才能,使他們長大後能對國家的進步和幸福作貢獻,並有求職的能力;(2)培養學生具有為實現國家經濟的自給自足、社會生活的巴哈馬化而奮鬥,以及遵守基督教原則的品性。正規教育分國小、國中、高中和中學後四個階段。國小 6 年(5 歲~11 歲)和國中 3 年(11 歲~14 歲)為義務教育。在人口稀少、居民分散地區設中、國小混合學校。高中兩年(14歲~16 歲),雖非義務教育,但多數學生均可讀完。高中畢業舉行普通教育證書考試。少數學生可參加高級普通證書考試,合格者有資格去英國留學。中學後學校僅有一所巴哈馬學院,成立於 1974 年,由兩所師範學院、一所技術學院和一所中高等綜合學校合併而成,開設多種多樣的兩年制學術課程和職業技術課程。學生畢業獲準學士學位。未設大學,欲接受高等教育者須入牙買加的西印度大學,或留學歐美。各級教育都有公立、私立兩類學校,私立學校學生約占學生總數的 20%。除在職訓練和政府舉辦的幾所夜校外,無系統的非正規教育。國小教師由巴哈馬學院的兩年制師範科培訓,中學教師需送國外培訓。教育經費、教師任命、課程設計、國中畢業考試(高中畢業考試仍由英國倫敦大學主持)等都由中央教育文化部直接負責。1987 年的教育經費為 9650 萬巴哈馬元,占政府總開支的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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