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賣官案

2015年4月1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布文章,揭秘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貞堅受賄案公訴幕後。根據文章,指控劉貞堅的44筆犯罪事實中,除有3筆計118萬餘元收自企業、個人賄賂外,其餘41筆計739萬餘元均收自下屬賄賂。該案取證對象超過100人,44本卷宗和41張同步錄音錄像光碟裝滿兩輛小推車。
今天,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布題為《公訴“賣官書記”劉貞堅案紀實》文章。記者從文章中看到,指控劉貞堅的44筆犯罪事實中,除有3筆計118萬餘元收自企業、個人賄賂外,其餘41筆計739萬餘元均收自下屬賄賂。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有5筆事實計17萬餘元的款項系劉貞堅的合理辯解,不宜認定受賄。還有一筆5萬元的款項,雖然劉貞堅和辯護人均未提出辯解,但經公訴人覆核發現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未認定。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可了檢方對被告全部44筆犯罪事實的指控。
文章稱,劉貞堅案“牽涉面太大、涉案人太多”,僅取證對象就超過100人,44本卷宗和41張同步錄音錄像光碟裝滿兩輛小推車。庭審中,辯方認同檢方出示的所有認定劉貞堅受賄犯罪事實的證據。一審判決認定的劉貞堅案受賄額也與起訴書完全一致,為858.1579萬元。
文章中引用劉貞堅案兩名公訴人之一、山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徐翠蘭的話說,“幾乎每次與劉貞堅見面後,他都會說自己雖然收錢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幹部還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話講,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幹部的錢,並沒有不正當履行職責。”徐翠蘭回憶道,“但受賄罪侵犯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不是職務行為的正當性。每一次提審,我們都會向劉貞堅解釋法律規定,讓他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危害,其認罪態度也逐漸發生了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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