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縣統計局

依法審批全縣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核統計計畫、調查方案;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及黨群工作。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統計部門監督管理統計違法案件的辦理;組織指導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及統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巨野縣統計局
  • 地點:巨野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領導,部門介紹,工作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主要領導

局長:黃興亮

部門介紹

根據《中共巨野縣委巨野縣人民政府關於巨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巨發〔2010〕16號),設立巨野縣統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工作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縣各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綜合協調
(三)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統計政策法律法規,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擬訂全縣統計工作規劃,實施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協助上級統計部門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
(三)根據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擬訂全縣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對全縣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四)建立並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指導全縣統計基礎建設和統計隊伍建設,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有關工作。
(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統計局設7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督辦等工作。
國民經濟綜合核算科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並對全縣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管理、審核;匯總、整理全縣經濟、科技、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承擔地區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工作;編制經濟循環帳戶,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研究報告;對全縣國民經濟核算數據進行審核。
工交能源統計科
組織實施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交通、郵電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縣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
貿易外經統計科
負責服務業重點行業調查和數據的收集、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規範服務業調查基礎工作,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外貿、外資、旅遊等統計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社會科技與人口就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科技、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人口普查、勞動力、工資等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科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
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科
對全縣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監測預警,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對統計數據的使用和提供進行管理、審核;匯總、整理全縣經濟、科技、社會綜合統計資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負責全縣農村社會經濟調查方案的設計、組織和實施;負責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農機、農經等數據的收集、整理、上報以及質量檢查評估,指導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農機、農經專業的基礎統計工作,對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農村小城鎮建設、農村小康社會建設進程等進行監測、統計和分析。

人員編制

縣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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