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分制是指按一定的標準將實物折算成工資分,再以工資分為基礎計發貨幣工資的工資制度。其具體做法是: 為不同的工資等級確定不同的工資分,然後根據每個工資分所含實物數量和這些實物數量的零售價格,計算“分值”,再折合成貨幣計發工資。每一工資分的實物含量在各地區不盡相同。1950年9月全國工資改革準備會議後,全國各地都先後採用會議所制定的“統一工資分”。
規定每一工資分所含實物種類和數量為: 糧食0.8市斤、白布0.2市尺、油0.05市斤、鹽0.02市斤、煤2.0市斤。它是根據1950年上半年對上海、北京、武漢等大城市家計調查,以維持兩口人的最低生活的26種實物消費量折合成五種實物含量為100,取其1%為一分。實物牌號和糧食種類,各地區規定不同,但統一規定以中等牌號為準。其價格一般採用當地國營零售價格。各地區工資分值,由該地區主管機關定期 (按月、半月或日) 統一公布。工資分制是我國建國初期實行工資制人員計發工資的一種制度。最早用於東北和山東省濟南市等地,源於抗日戰爭時期的陝甘寧邊區,當時名稱叫“餏”。它在當時物價不穩定、地區差價較大的情況下,對於保障職工生活、比較和確定地區間的工資關係起了積極作用。1956年全國工資改革時,鑒於全國物價已經穩定的實際情況,用直接按貨幣計發工資的貨幣工資製取代了工資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