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炸藥通用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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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煤礦許用型炸藥適用於有可燃氣和(或)礦塵爆炸危險的井巷爆破工程的作業場所。
其他分類方式應符合GB/T17582的規定。
3.2 分級
3.2.1 按起爆感度分為:有雷管感度和無雷管感度。
3.2.2 按爆炸作功能力高低分為:一級和二級。
3.2.3 按使用礦井的可燃氣安全等級和適用的爆破作業場所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3.3 命名
工業炸藥的命名應符合GB/T17582的規定。
4要求
4.1 組分
4.1.1 炸藥配方設計中不應含有不利於安全、有害健康、污染環境等類物質和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質。
4.1.2 炸藥生產中不應添加除設計定型配方以外的物質。
4.2 安全性能
4.2.1 熱安定性
炸藥配方設計定型時應出具熱安定性試驗報告。
4.2.2 機械感度
4.2.1.1 含水炸藥類為:
撞擊感度的爆炸率應不大於2%;
b) 摩擦感度的爆炸率應不大於2%。
4.2.1.2 銨油炸藥類為:
撞擊感度的爆炸率應不大於14%;
b) 摩擦感度的爆炸率應不大於14%。
4.2.3 熱感度
含水炸藥應進行熱感度試驗,發火率應為0。
4.2.4 可燃氣安全度
煤礦許用型炸藥的可燃氣安全度等級劃分及性能指標應符合GB18097的規定。
4.2.5 煤塵-可燃氣安全度
煤礦許用型炸藥的煤塵-可燃氣安全度等級劃分及性能指標應符合MT/T934的規定。
4.2.6 抗爆燃性
煤礦許用型炸藥的抗爆燃性應符合MT378的規定。
4.2.7 熄爆直徑
藥卷直徑小於30mm的炸藥熄爆直徑應符合MT/T931—2005的規定。
4.2.8 抗間隙效應
藥卷直徑小於30mm的炸藥抗間隙效應符合MT/T931—2005的規定。
4.3 有毒氣體含量
煤礦許用型炸藥和用於井巷爆破工程作業場所的岩石型炸藥,爆炸後有毒氣體含量應不大於
50L/kg。
用於非井巷爆破工程作業場所的岩石型炸藥,爆炸後有毒氣體含量應不大於70L/kg。
4.4 爆轟性能
爆轟性能項目是在一定藥卷密度下,殉爆距離、爆速、猛度和作功能力。一般宜為:
a) 一級岩石炸藥:殉爆距離不小於4cm;爆速不小於4500m/s;猛度不小於14mm;作功能力采
用鉛法時不小於330mL,採用彈道拋擲法時不小於33m。
b)二級岩石炸藥(或有雷管感度的露天炸藥):殉爆距離不小於3cm;爆速不小於3200m/s;猛度不小於12mm;作功能力採用鉛法時不小於220mL,採用彈道拋擲法時不小於28m。
c)露天炸藥(無雷管感度):爆速不小於3200m/s。
d)煤礦許用型炸藥:殉爆距離不小於2cm;爆速不小於3000m/s;猛度不小於10mm;作功能力採用鉛法時不小於190mL,採用彈道拋擲法不小於20m。
不同品種、不同級別炸藥的藥卷密度和殉爆距離、爆速、猛度、作功能力等指標也可由供需雙方商定或由企業技術檔案規定。
4.5 質量保證期
工業炸藥質量保證期一般宜為: a) 岩石型炸藥不小於180d;
b)煤礦許用型炸藥和有雷管感度露天型炸藥不小於120d;
c)無雷管感度露天型炸藥不小於30d; d)現場混裝炸藥不小於7d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工業炸藥質量保證期也可由供需雙方商定或由企業技術檔案規定。
5試驗方法
5.1 安全性能
5.1.1 熱安定性
炸藥組分配方的熱安定性按WJ/T9054的規定進行。
5.1.2 撞擊感度
炸藥的撞擊感度按WJ/T9052.1的規定進行。
5.1.3 摩擦感度
炸藥的摩擦感度按WJ/T9052.2的規定進行。
5.1.4 熱感度
炸藥的熱感度按WJ/T9052.3的規定進行。
5.1.5 可燃氣安全度
煤礦許用炸藥可燃氣安全度按GB18097的規定進行。
5.1.6 煤塵-可燃氣安全度
煤礦許用炸藥煤塵-可燃氣安全度按MT/T934的規定進行。
5.1.7 抗爆燃性
煤礦許用炸藥抗爆燃性按MT378的規定進行。
5.1.8 熄爆直徑
小直徑炸藥熄爆直徑按MT/T931—2005中5.7的規定進行。
5.1.9 抗間隙效應
小直徑炸藥抗間隙效應按MT/T931—2005中5.8的規定進行。
5.2 有毒氣體含量
炸藥有毒氣體含量按GB18098的規定進行。
5.3 爆轟性能
5.3.1 藥卷密度
炸藥的藥卷密度按WJ/T9056.1規定進行。
5.3.2 殉爆距離
炸藥的殉爆距離按WJ/T9055規定進行。
5.3.3 猛度
炸藥的猛度按GB/T12440規定進行。
5.3.4 爆速
炸藥的爆速按GB/T13228規定進行。
5.3.5 作功能力
炸藥的作功能力按GB/T12436(仲裁法)規定進行,也可按WJ/T9061規定進行。
6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炸藥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檢驗項目
炸藥出廠檢驗的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
型式檢驗
要求章條號
檢驗方法章條號
露天型炸藥
岩石型炸藥
煤礦型炸藥
露天型炸藥
岩石型炸藥
煤礦型炸藥
1
熱安定性試驗
×
×
×
4.2.1
5.1.1
2
撞擊感度
×
×
×
4.2.2
5.1.2
3
摩擦感度
×
×
×
4.2.2
5.1.3
4
熱感度
×
×
×
×
4.2.3
5.1.4
5
可燃氣安全度
×
×
×
×
×
4.2.4
5.1.5
6
煤塵-可燃氣安全度
×
×
×
×
×
4.2.5
5.1.6
7
抗爆燃性
×
×
×
×
×
4.2.6
5.1.7
8
熄爆直徑
×
×
×
×
×
4.2.7
5.1.8
9
抗間隙效應
×
×
×
×
×
4.2.8
5.1.9
10
有毒氣體含量
×
×
×
×
4.3
5.2
11
藥卷密度
4.4
5.3.1
12
殉爆距離
4.4
5.3.2
13
爆速
4.4
5.3.3
14
猛度
×
×
×
4.4
5.3.4
15
作功能力
×
×
×
4.4
5.3.5
注1:“√”表示選擇的檢驗項目,“×”表示不選擇的檢驗項目。注2:無雷管感度工業炸藥不要求做殉爆距離、猛度、作功能力。
注3:藥卷直徑不小於32mm的煤礦許用型炸藥不要求做熄爆直徑和抗間隙效應項目檢驗。
6.2.2 抽樣及判定規則
炸藥出廠檢驗包括逐批檢驗和周期檢驗。
企業應依據相應規定製定出廠檢驗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組批規則、逐批檢驗和周期檢驗間的轉換規則、抽樣方案、判定規則等,並依照執行。
6.3 型式檢驗
6.3.1 型式檢驗的時機
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 新產品定型(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
b)老產品轉線生產(生產線驗收)時;
c) 設備、材料、工藝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國家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6.3.2 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定,不同檢驗時機的型式檢驗項目按如下規定進行:
a) 新產品定型時(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型式檢驗項目應按表1規定的全部項目檢驗,並對其全
部項目做質量保證期性能驗證試驗;
b)老產品轉線生產時(生產線驗收),型式檢驗項目為表1中的序號2、3、4、5、6、7、8、9、10、11、
12、13、14、15項,並對其相應項目做質量保證期性能驗證試驗;
c) 設備、材料、工藝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由項目主管單位確定檢驗項目; d) 國家實施監督檢驗時,由主管部門確定檢驗項目。
6.3.3 抽樣方法
樣品按GB/T10111規定的方法隨機抽取,試驗的樣品量根據抽樣方案和樣品規格確定。當藥卷直徑為32mm時,樣品量一般抽取12kg。
6.3.4 判定規則
所檢驗的項目均符合規定時,判定該產品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7標誌(識)和包裝
7.1 標誌(識)
7.1.1 包裝標誌應符合GB14493的規定。
7.1.2 外包裝物表面應有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和流向登記標識,標識應符合GA921的規定。
7.2 包裝
7.2.1 內、外包裝應符合GB14493的規定。
7.2.2 每一包裝件內應隨帶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的編寫按GB/T14436的規定,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按GB/T996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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