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性能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性能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3月1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性能加強車...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文號:(工信部聯產業2011632號)
  • 發布時間:2012年3月1日起
檔案全文
(工信部聯產業201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
近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損失。從事故調查情況分析,既有超員、超速、違規載貨、疲勞駕駛等管理和操作問題,也有大中型客貨車自身存在的安全技術性能問題。部分大中型客車存在車身結構強度不高、乘員保護設施不完善、抗側傾穩定性能不強等方面問題;部分臥鋪客車存在車內易燃品多、逃生通道狹窄等安全隱患;大型貨車及掛車存在超載、超長、超寬違規運輸問題,違法改裝商品運輸車、低平板車問題突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加強車輛註冊登記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要求
有關客車和貨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均應裝置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應裝備限速裝置,且限速裝置設定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所有座椅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Ⅱ、Ⅲ級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應符合GB/T17578《客車上部結構強度》標準的規定,B級客車車身結構強度應符合GB18986《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標準的規定;車長大於9米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應至少設定兩個乘客門,車輪裝用子午線輪胎,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前輪裝備盤式制動器;車長大於11米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
危險貨物運輸車、總質量大於12噸的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其中危險貨物運輸車應裝備限速裝置,限速裝置設定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總質量大於12噸的貨車、車長大於8米的掛車應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尾部標誌板,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反射器型車身反游標識;所有貨車均應在駕駛室兩側噴塗總質量參數,半掛牽引車噴塗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參數,欄板貨車和自卸貨車還應噴塗欄板高度參數,罐式汽車和掛車還應在罐體上噴塗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物品的種類,字型高度不小於80毫米。
自2012年3月1日起,新定型的上述客車和貨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在生產的上述客車和貨車均應符合以上要求。
規範和加強《公告》管理
(一)授權的車輛檢驗機構在對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樣車進行檢驗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減少檢驗項目、降低檢驗標準;對大中型客車車身上部結構強度、車輛抗側傾穩定性、座椅及固定件安裝強度的試驗,必須通過實車試驗進行,不得採用計算方法替代。對在檢驗工作中未按要求進行產品檢驗、弄虛作假的檢驗機構,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暫停或撤銷其產品檢驗授權。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臥鋪客車安全技術標準修訂公布之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暫停受理臥鋪客車新產品申報《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相關企業應暫停生產、銷售臥鋪客車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暫停全部臥鋪客車產品《公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停辦理臥鋪客車註冊登記。
(三)2012年2月29日前,對《公告》內全部車輛產品完成清理審查,重點審查大中型客貨車車輛產品,特別是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校車、重型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低平板車、商品車運輸車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0]453號)及本通知關於大中型客貨車技術條件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暫停其《公告》六個月,並公告社會,暫停期內企業不得生產、銷售暫停《公告》的產品,對暫停《公告》的產品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暫停期滿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撤銷《公告》。《公告》產品被撤銷後,不得以同一車輛型號再次申報《公告》,不得繼續生產、銷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掛車納入《公告》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告》辦理全掛車註冊登記。有關管理規定另行制定發布。
加強車輛生產質量監督管理
車輛生產企業是保證生產一致性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確保批量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組成聯合工作組,定期在生產和註冊登記環節對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開展監督檢查,嚴把車輛生產準入關。2012年3月1日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對已生產尚未出廠,或者已經出廠但未銷售的大中型客貨車完成全面排查,重點檢查客車類產品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以及貨車類產品尺寸參數、質量參數、防護裝置強度、車身反游標識和ABS裝置等。對各地查處的違規產品,依法責令生產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行整改,並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依照相關規定對違規企業及產品予以嚴肅處理。
加強車輛註冊登記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大中型客貨車查驗,重點查驗客運車輛輪胎、座位數、應急逃生裝置、安全帶、限速裝置,以及貨運機動車外廓尺寸、車身反游標識、側後部防護裝置等項目。發現機動車主要特徵和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公告》數據不一致的,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並採用複印資料、拍照等方式取證後,通過機動車登記系統上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匯總並向公安部交管局上報違規機動車產品和生產企業名單,並經公安部交管局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不能辦理註冊登記的違規機動車產品,車輛生產企業應無條件進行整改、更換或退貨。
加強商品車運輸車管理
自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開展為期5個月的商品車運輸車集中整治。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的商品車運輸車生產企業進行集中檢查,對於《公告》內生產企業生產、改裝違規商品車運輸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要依法撤銷其生產資質。對於非法生產商品車運輸車的企業,將通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商品車運輸車註冊登記和定期檢驗業務時,要嚴格查驗車輛的外廓尺寸,對存在超長、超寬、使用可伸縮式車身等不符合國家標準問題的,一律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集中整治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專項行動,深入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路面檢查力度。重點加大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發貨區所在區域、路段的管控力度,在重點廠區設定檢查點,從源頭嚴查使用違規商品車運輸車從事運輸的行為。加強省際協作,建立聯勤協查工作機制,充分利用省際、市際交通安全執法服務站,對商品車運輸車實行逢車必檢。對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要依法從嚴處罰並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查處的商品車運輸車有加長、加寬等非法改裝問題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恢復原狀,並錄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通報註冊登記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定期檢驗時重點查驗。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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