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以下簡稱國辦發78號檔案),對按照以扶持就業為主、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為貫徹國辦發78號檔案精神,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大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做出通知。

工商個字〔2013〕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退役士兵是對國家對人民作出過貢獻的特殊群體,是我國寶貴的人力資源。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經濟發展、國防建設、和諧穩定的大局,是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以下簡稱國辦發78號檔案),對按照以扶持就業為主、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國辦發78號檔案精神,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大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現通知如下:
一、完善“綠色通道”,對退役士兵實行掛牌服務。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各地要專門設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記註冊視窗,更有針對性地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開業指導、註冊登記和跟蹤服務。退役士兵工商註冊登記專門視窗應及時張貼、更新宣傳材料,免費發放工商法規、國家政策宣傳手冊和辦事指南。
二、擴大費用減免範圍,減輕退役士兵創業負擔。按照城鄉一體化原則,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規定的個體經營優惠政策,調整適用於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採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範圍內免收工商登記註冊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積極開展行政指導,幫助退役士兵規範經營。引導退役士兵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自主創業。指導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運用商標、廣告、契約等手段,實施品牌經營和規範化運作,提高企業生存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四、加大監管執法力度,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會同公安、民政等部門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嚴懲誘騙退役士兵參與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積極參與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嚴厲查處和打擊“黑中介”及各種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發揮協會作用,拓寬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平台。指導各級個私協會加強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宣傳,引導退役士兵到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動員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吸納退役士兵就業。加強軍地協作,開展退役士兵創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自主就業創業能力。
六、加強數據統計,研究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情況通報制度。各地要把退役士兵在個體私營領域就業創業情況納入工商統計範圍,掌握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及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數據。相關數據應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及時報送總局。
七、加強組織領導,促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實到位。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地工商部門要立足職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首先要及早安排,配合做好今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同時,要探索建立發揮工商部門職能作用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的長效工作機制。

工商總局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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