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村街道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青山區(化工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編制《工人村街道信息公開指南》,並根據工作需要和情況變化適時更新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人村街道信息公開指南
  • 實施單位:工人村街道辦事處
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政府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

政府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工人村街道辦事處主動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街道辦事處領導及分工、街道辦事處工作機構設定及職能情況等;
2.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制發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規範性檔案;
3.街道職能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4.街道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及專項資金情況,政府採購及工程招投標信息;
5.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1.公開形式
工人村街道辦事處信息公開主要採取區政府入口網站網上公開方式公開。
街道還將採用以下輔助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在街道黨群服務中心設定政府信息查閱點,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公開時限
街道工作部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條例》向街道工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1.提出申請
向工人村街道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工人村街道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區政府入口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單位(組織)全稱、有效身份或單位(組織)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人對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檔案標題、發布時間、文號、製作機關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並進行檢索的特徵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時,應當推選1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6)申請人需承諾對所獲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惡意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方式
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一事一申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工人村街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工人村街黨政綜合辦公室)現場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如有委託申請的,應當提交相關委託手續)。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收信人欄應寫“工人村街道辦事處黨政綜合辦公室”,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政府入口網站申請。申請人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提交線上申請時請根據頁面提示提供真實信息,並確保提供有效聯繫方式。
(4)街道暫不受理通過電話、簡訊、傳真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進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諮詢。
3.申請處理
(1)街道工作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後,根據需要,可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內容不明確的申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街道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街道工作部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街道工作部門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3)街道工作部門辦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如需徵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機關意見,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覆期限。
(4)街道工作部門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後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將向申請人書面說明。
4.申請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及本指南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5.不予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不予公開;
(2)所申請信息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不予公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所申請信息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予公開;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的,不予公開;
(5)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公開前需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覆期限,如徵求意見期限內第三方未予回復或回復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本機關屬於牽頭製作機關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6.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1)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2)街道依申請公開信息時,根據所掌握信息的實際客觀狀態公開信息,凡需要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進行其他處理的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3)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信訪、投訴、舉報、諮詢、黨務等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4)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5)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根據有關規定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
7.濫用知情權處理
(1)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規定,本機關對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行為不收費。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將依據相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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