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住房建議書(第115號建議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61年06月28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61年06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工人住房建議書(第115號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六一年六月七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四十五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五項有關工人住房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於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六一年工人住房建議書。
鑒於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規定,費城宣言所談計畫由該組織負責實施,而該宣言確認:在世界各國協助實現使住房達到適當水平的計畫是國際勞工組織的莊嚴職責;
鑒於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任何人有權享有足夠的生活水平,以確保他本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特別是……住房”;
鑒於: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社會經濟委員會和理事會於一九四九年記錄在案的聯合國與各專門機構有關住房、城市規劃和鄉村整治的協調計畫,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已確認,聯合國在住房、城市規劃和鄉村整治方面負有總的責任,而國際勞工組織則特別關注有關工人住房的問題,大會建議各成員國按適合本國情況的做法,在其總的社會經濟政策範圍內參照以下總則。
總則
一、適用範圍
1.本建議書適用於體力勞動者和非體力勞動者(包括個體勞動者和年邁、退休或體弱者)的住房。
二、各國住房政策的目標
2.在總的住房政策範疇內,各國的政策應促進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的建設,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屬能有一套適當和合適的住房和一個適當的居住環境,應給予亟需住房者一定程度的優先。
3.對現有房屋及相關集體設施也應注意維護、改進和增添現代設備。
4.目標應是工人不必為得到一套適當住房而在房租或購房方面的支出超過收入的合理比例。
5.工人住房的計畫應給私人積極性及合作社和國營企業留有充分餘地。
6.鑒於永久性住房的大規模建設計畫可能直接與發展計畫和經濟開發計畫發生競爭--人數不多的熟練工或半熟練工以及不多的資源既要用來建設住房又要用來生產為擴大生產能力所必須的其他資料,住房政策應與總的社會經濟政策協調一致,使工人的住房建設能享有一定程度的優先,即考慮到住房的需要又考慮到經濟平衡發展的需要。
7.每個家庭都應能按自己的願望得到一套單獨的完備住房。
三、各國主管當局的責任
8.(1)各國主管當局應適當根據本國的政體結構,建立有在一定程度上須處理住房問題的各國家權力機構參加的中央機構。
(2)該機構的職能應包括:
(a)對工人住房相關集體設施的需要進行研究並作出評估;
(b)制定工人住房計畫,此類計畫應包括簡陋住房的拆除及其住房的搬遷措施。
(3)僱主和工人有代表性的組織及其他有關組織應參與中央機構的工作。
9.國家住房計畫應結合國家的其他目標並在住房和相關設施的需要所確定的限度內,使可用於這一方面的私人和公共資金協調一致地用於工人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的建設。
10.凡需較長時間內明顯擴大住房建設部門的能力,以不斷滿足工人住房需要的國家,其經濟發展計畫應結合國家的其他目標,規定措施,長期提供住房建設所需的熟練工人、材料、設備和資金。
11.必要時,主管當局應在儘可能的範圍內負責向工人提供住房,其方式或是直接提供,或是鼓勵這方面的努力,無論這些住房是採取租賃形式還是由工人購買。
四、由僱主提供的住房
12.(1)僱主應當看到,由與企業有別的一些公共機構或合作社及其他住宅公司等私營性質的獨立機構為自己的工人公平地提供住房,對他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應當看到,一般說來,由僱主向其工人直接提供住房並非良策,除非出於情況需要,如企業遠離通常的住宅區,或工作性質要求工人在短時間內到達。
(3)如住房由僱主提供,則:
(a)工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工會自由應予承認;
(b)在工作契約期滿而造成租約解除或在契約期滿而要求遷出住房時,國家法律或條例和習俗應完全得到遵守;
(c)房租應符合上文第4條所述原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帶有投機因素。
(4)為保護工人利益,僱主提供住房或公用設施作為勞動報酬的做法應予禁止或在必要時按規定加以限制。
五、資金提供
13.(1)主管當局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連續、定期地提供必要資金,確保被批准的工人住房計畫得以順利實施。
(2)為此:
(a)應提供一些公共和私人貸款的方便,利率適中;
(b)除上述貸款方便外,還應有直接或間接提供財政資助的其他適當方式,如對履行一定條件的私人、合作社或公共房產主提供補貼,減輕稅賦和減少納稅值。
14.各國政府及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應對住房合作社和其他類似非贏利性機構給予鼓勵。
15.主管當局應努力使希望購置或出資建造住房的工人能夠享受到條件合理的公共和私人貸款的方便;主管當局還應採取便於擁有住房的其他措施。
16.在信貸市場穩定的國家,如切實可行應建立國家抵押貸款保險制或由國家為私人抵押提供擔保,以此促進工人住房的建造。
17.應按各國的實踐採取適當措施,以便:
(a)鼓勵個人、合作社和私人機構參加儲蓄,為建造工人住房提供資金;
(b)鼓勵個人、合作社和私人機構對建造工人住房進行投資。
18.不得以公共資金建成的工人住房進行任何投機活動。
六、住房標準
19.為確保建築的安全並在體面、衛生和舒適方面達到合理水平,主管當局原則上應按當地情況確定住房的最低標準,並採取措施,使這些標準得到遵守。
七、提高建築業效率的措施
20.各國政府應會同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採取措施,確保建築業相關行業的能量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並在需要時鼓勵發掘新的資源。
八、住房建造和就業穩定
21.各國制定住房計畫時應作如此安排:在經濟活動減緩時,有可能加速工人住房及相關集體設施的建造。
22.各國政府及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應採取適當措施,參照上文第6條所述原則,減少建築業的季節性停工,以擴大工人住房及相關設施的年建築面積。
九、城市規劃及鄉村和地區整治
23.工人住房計畫應按照城市規劃及鄉村和地區整治的合理部署來制定和執行。
24.(1)公共權力機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地產投機。
(2)公共權力機構應:
(a)有權按合理價格為建造工人住房及相關集體設施得到土地;
(b)儲備一些位置適當的地皮,使工人住房及相關設施的建造能按計畫進行。
(3)這些地皮應按合理價格供建造工人住房及相關集體設施使用。
十、總則的實施
25.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及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執行本建議書總則時,應在可能和適當情況下參照附錄於後的有關本建議書實施方式的建議。
關於實施方式的建議
一、總的考慮
1.按照總則第8條制定和執行的工人住房計畫應能在有關因素(如可動用的國家資源、經濟發展階段、技術和其他可能與住房建設發生衝突的優先工程)許可的情況下儘快地在最大程度上改善工人的住房條件。
2.國家住房計畫應尤其考慮到一特別在開發中國家-已經受僱或行將受僱於在國內有重要影響的行業或地區的工人的需要。
3.在制定和執行工人住房計畫時,就地方而言,應尤其注意以下方面:
(a)工人家庭成員的人數、年齡和性別;
(b)家庭關係的性質;
(c)體弱、獨居和年邁者的特殊情況。
4.如屬切實可行,則應採取措施鼓勵按照諸如家庭人數或工作地點所產生的需要而進行換房,使現有出租住房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5.主管當局應特別注意解決給移民工人及其可能攜帶的家屬安排住房這一特殊問題,儘快地在這方面實現移民工人和本國工人的待遇平等。
6.有關住房建設和人口的完整統計材料的編制和分析及在社會學方面進行的調查應作為制定和實施長遠住房規劃的主要因素而受到鼓勵。
二、住房標準
7.總則第19條所談住房標準主要是指:
(a)考慮到有大小和比例合理的房間的必要性,每個人或每個家庭按下列一種或多種因素所需占有的最小空間:
(ⅰ)面積;
(ⅱ)容量;
(ⅲ)房間大小和數目;
(b)在工人住房裡引進大量的達到衛生標準的用水,以滿足個人和家庭的全部需要;
(c)廢水和家庭污物能全部排出;
(d)能切實防熱、防寒、防潮、隔音、防火以及防止帶菌動物、特別是昆蟲進入;
(e)在衛生、通風、炊飲、洗滌、自然光和人工光方面設備齊全,並備有適當的儲藏裝置;
(f)能在以下方面達到起碼的隔離程度:
(i)家庭成員之間;
(ii)住戶同外界;
(g)住人的房間與飼養動物的地方適當隔開。
8.對於合住的單身工人或離開家庭的工人,主管當局應制定住房標準,使得住房至少應:
(a)給每個工人都備有一張床;
(b)有男女分間;
(c)有供應衛生用水的適當設備;
(d)有排除髒水的適當設備及令人滿意的衛生設備;
(e)有通風並在需要時適當取暖的設備;
(f)有食堂、餐廳、休息室、娛樂室和健身房--如附近沒有此類服務設施。
9.工人住房標準應隨著社會、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及人均實際收入的增加而不時修訂。
10.一般說來,在就業可能系非臨時性的地方,須建造一些永久性的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
11.目標應是按照是否有可能發生地震等當地條件,以可利用的最適當材料建造工人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
三、特別計畫
12.開發中國家在培養出熟練工人和創建建築業之前,作為過渡性措施,應特別重視幫助個人建造臨時性住房的各種計畫,此類計畫系改善居住條件的一種手段,尤其在農村地區。與此同時,這些國家應採取措施為建築業培訓失業工人和非熟練工人,以提高其建造永久性住房的能力。
13.各國政府及僱主、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幫助工人成為其住房的所有者,並適時鼓勵有關工人親自參與建造。比如可採取以下措施:
(a)提供建築設計之類的技術服務,如有需要對工程提供權威監督;
(b)開展有關住房和建築方面的研究,出版並散發通俗易懂的手冊和配有插圖的小冊子,提供有關房屋設計圖、住房標準及建築技術和建築材料等方面的信息;
(c)普及簡單的建造技術,便於有關工人親自參與建造;
(d)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或租賃設備、材料和工具;
(e)減低利率和提供類似優惠,如對首批投資提供直接財政補貼,以低於整治後價格的金額出售地皮和長期租賃地皮,收取象徵性租金。
14.如有需要,可採取一切有益措施,為用戶提供其住房內設備的維護和合理使用的有關知識。
四、由僱主提供的住房
15.如住房系由僱主提供,則除法律、集體協定或其他帶強制性協定為工人提供同等保護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
(a)工人的勞動契約期滿後,僱主應有權在合理期限內收回住房;
(b)當某工人因患病、殘廢、退休或亡故,或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而停止工作時,他或他的家屬應有權在合理期限間內繼續占用住房,使其能找到另一合適住房。
(c)因工作結束而須遷出住所的工人,應有權在下列方面得到公平補償:
(ⅰ)在屬於僱主的土地上準許種植而尚未收割的農作物;
(ⅱ)一般說經僱主同意而對住房所作至今尚未損壞的永久性修繕。
16.除正常損壞外,住進由僱主提供的住房的工人對該住房應保持其當初剛進入時的狀況。
17.同住在由僱主提供的住房的工人有私人關係、生意關係或工會關係的人,應能自由出入該住房。
18.如有必要,應考慮讓主管當局或其他機構再或是占用住房的工人,以合理價格買下由僱主提供的住房,除非該住房位於企業經常活動的區域。
五、資金提供
19.尤其對某些類別的工人而言,如新近成家的戶主、單身者和為經濟的平衡發展而需要流動的工人,主管當局應直接地或以補助方式為一些出租住房的建造計畫提供資金。
20.按總則第15條向工人提供的貸款應能支付住房造價的全部或一大部分,償還期須較長,利率適中。
21.應鼓勵儲金互助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把其擁有的儲備用作長期投資,為建造工人住房提供貸款方便。
22.對於提供給工人用於買房的貸款,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工人不致因失業、意外事故或其他不以其意願為轉移的原因而使其實際投入買房的資金受到任何損失,特別要保護其家屬不致因其一旦亡故而失去這筆資金。
23.主管當局應向收入太低或家庭負擔太重,因而無法得到適當住房的工人提供特別財政資助。
24.如由主管當局為買房直接提供財政資助,則受益者應按照自己的財力在財政和其他有關方面承擔責任。
25.為建房計畫提供財政資助的主管當局應注意不因種族、宗教、信仰、政治觀點或工會隸屬方面的原因而拒絕租賃或出售。
六、提高建築業效率的措施
26.工人住房建設應有長遠規劃並在全年妥善安排,以便從工程的連續進行中節省開支。
27.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改善並在必要時擴大對熟練工和半熟練工、生產管理人員、營造商及建築師和工程師等技術幹部的培訓。
28.在建材、工具和設備短缺之處,應優先考慮建造生產此類產品的工廠,進口建廠所需器材並為上述產品的貿易提供方便。
29.在考慮到衛生和安全要求的情況下,有關建築設計、材料和技術的法典和其他規章的制定,應允許採用新的建築材料和造房方法,包括就地取材和由有關人員自己建房。
30.應特別注意改進工地施工的準備和組織工作,使材料更加符合標準,進一步簡化工作方法和利用建築方面的研究成果。
31.應不遺餘力地破除一些營造商、建材供應商和建築工人可能會有的限制性做法。
32.應建立和發展一些國家機構,以開展有關工人住房建設的社會、經濟和技術問題的研究。必要時須求助於聯合國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機構贊助或支持的可利用的地區住房建設中心的服務機構。
33.應千方百計提高小型建築企業的效率,如向其提供有關廉價建材和耗費不大的建築方法方面的信息,在出租工具和器材方面集中提供方便,開辦專業培訓班並在尚未對付款給予優惠之處適當提供方便。
34.為降低建築成本而採取的措施不應導致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標準的降低。
七、住房建設和就業穩定
35.在建築業的停工明顯超出介於一工地工程竣工和另一工地工程開工這一過渡時期所出現的停工或在建築業之外出現大批失業時,應適時擴大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計畫,以便為儘可能多的失業者提供工作。
36.在私人建房或一般經濟活動放慢和需要對建築業給予推動時,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通過地方當局或私人企業,或二者均藉助,以諸如提供財政資助或擴大貸款許可權等辦法促進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
37.如需擴大私人建房總量,則可採取降低利率和減少首批償還數額以及延長分期償還期等措施。
38.如有必要,為減少建築業季節性停工而採取的措施可以包括:
(a)把能使建築工程在完滿、安全情況下進行並能在通常認為不宜施工的時期保護工人的一切設備、機器、器材和技術均利用起來。
(b)在氣候條件不利時把不停工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社會方面的好處告知有關人員;
(c)為全部或部分補償在此情況下施工所增加的額外費用而給予補貼;
(d)把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計畫所規定的不同工序分段實施,以減少季節性停工。
39.必要時應採取適當措施,在貫徹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方面的穩定就業計畫的過程中,協調中央和地方各部門及這些部門和私人機構之間的行政和財務管理。
八、房租政策
40.(1)雖然在生活水平已很高且仍在繼續提高的高度工業化國家裡,一個長遠目標應是租金能按總則第4條的規定與住房正常造價相抵,但總的目標之一應是隨著實際工資的增長和建築業生產率的提高使工人收入中用於房租的比例,
既能逐漸降低又能抵消住房的正常造價。
(2)房租的提高均不得超過合理的投資收益。
(3)在住房緊缺時,應採取措施不對工人現有住房索要過高租金。在住房緊缺得到緩和,有質量適宜、數量充足的住房可供出租時,這些措施可在遵守本條上述規定的前提下酌情逐漸靈活執行。
九、城市規劃以及鄉村和地區整治
41.鑒於現有公私交通工具條件有限,工人住房應在可能情況下適當建於離工作地點不遠的地方,且靠近學校、商業中心、為不同年齡組的人準備的娛樂設施及文化場所和醫療機構等集體服務設施,並在布局上形成一個設計完美、擁有較大空間的誘人整體。
42.在制定工人新區的建房和整治規劃時,應儘量與代表未來住戶的機構磋商,在住房和居住環境更好滿足住戶要求方面,它們最有發言權。
43.工人住房在擇地時應考慮到工廠對大氣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可能在流水、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排泄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地形特點。
44.在建造臨時住房時應特別注意居住中心的布局並控制居住密度。
45.城市中的居民區、商業區和工業區等原則上應要求連成一片,以便工人及其家屬在住所附近能有儘可能優雅的環境,並使工人從住所到工作地點所花費的時間和在路上所冒的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
46.為了消滅陋房,主管當局應在各公益協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的協作及房主和房客的配合下採取一切可行措施整治陋房區,對可予修復和安裝現代設施的房屋加以修葺,同時對具有建築價值或歷史意義的建築物予以保存。主管當局還應採取措施,確保在此整治期間可能要暫時搬遷的住戶有足夠的住房。
47.為避免大城市的壅塞,未來的發展規劃應在地區範圍內制定,以防止工業和人口過於集中,實現城市發展和鄉村整治之間的更好平衡。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六一年六月七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四十五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五項有關工人住房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於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六一年工人住房建議書。
鑒於國際勞工組織章程規定,費城宣言所談計畫由該組織負責實施,而該宣言確認:在世界各國協助實現使住房達到適當水平的計畫是國際勞工組織的莊嚴職責;
鑒於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任何人有權享有足夠的生活水平,以確保他本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特別是……住房”;
鑒於: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社會經濟委員會和理事會於一九四九年記錄在案的聯合國與各專門機構有關住房、城市規劃和鄉村整治的協調計畫,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已確認,聯合國在住房、城市規劃和鄉村整治方面負有總的責任,而國際勞工組織則特別關注有關工人住房的問題,大會建議各成員國按適合本國情況的做法,在其總的社會經濟政策範圍內參照以下總則。
總則
一、適用範圍
1.本建議書適用於體力勞動者和非體力勞動者(包括個體勞動者和年邁、退休或體弱者)的住房。
二、各國住房政策的目標
2.在總的住房政策範疇內,各國的政策應促進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的建設,使所有工人及其家屬能有一套適當和合適的住房和一個適當的居住環境,應給予亟需住房者一定程度的優先。
3.對現有房屋及相關集體設施也應注意維護、改進和增添現代設備。
4.目標應是工人不必為得到一套適當住房而在房租或購房方面的支出超過收入的合理比例。
5.工人住房的計畫應給私人積極性及合作社和國營企業留有充分餘地。
6.鑒於永久性住房的大規模建設計畫可能直接與發展計畫和經濟開發計畫發生競爭--人數不多的熟練工或半熟練工以及不多的資源既要用來建設住房又要用來生產為擴大生產能力所必須的其他資料,住房政策應與總的社會經濟政策協調一致,使工人的住房建設能享有一定程度的優先,即考慮到住房的需要又考慮到經濟平衡發展的需要。
7.每個家庭都應能按自己的願望得到一套單獨的完備住房。
三、各國主管當局的責任
8.(1)各國主管當局應適當根據本國的政體結構,建立有在一定程度上須處理住房問題的各國家權力機構參加的中央機構。
(2)該機構的職能應包括:
(a)對工人住房相關集體設施的需要進行研究並作出評估;
(b)制定工人住房計畫,此類計畫應包括簡陋住房的拆除及其住房的搬遷措施。
(3)僱主和工人有代表性的組織及其他有關組織應參與中央機構的工作。
9.國家住房計畫應結合國家的其他目標並在住房和相關設施的需要所確定的限度內,使可用於這一方面的私人和公共資金協調一致地用於工人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的建設。
10.凡需較長時間內明顯擴大住房建設部門的能力,以不斷滿足工人住房需要的國家,其經濟發展計畫應結合國家的其他目標,規定措施,長期提供住房建設所需的熟練工人、材料、設備和資金。
11.必要時,主管當局應在儘可能的範圍內負責向工人提供住房,其方式或是直接提供,或是鼓勵這方面的努力,無論這些住房是採取租賃形式還是由工人購買。
四、由僱主提供的住房
12.(1)僱主應當看到,由與企業有別的一些公共機構或合作社及其他住宅公司等私營性質的獨立機構為自己的工人公平地提供住房,對他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應當看到,一般說來,由僱主向其工人直接提供住房並非良策,除非出於情況需要,如企業遠離通常的住宅區,或工作性質要求工人在短時間內到達。
(3)如住房由僱主提供,則:
(a)工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工會自由應予承認;
(b)在工作契約期滿而造成租約解除或在契約期滿而要求遷出住房時,國家法律或條例和習俗應完全得到遵守;
(c)房租應符合上文第4條所述原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帶有投機因素。
(4)為保護工人利益,僱主提供住房或公用設施作為勞動報酬的做法應予禁止或在必要時按規定加以限制。
五、資金提供
13.(1)主管當局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連續、定期地提供必要資金,確保被批准的工人住房計畫得以順利實施。
(2)為此:
(a)應提供一些公共和私人貸款的方便,利率適中;
(b)除上述貸款方便外,還應有直接或間接提供財政資助的其他適當方式,如對履行一定條件的私人、合作社或公共房產主提供補貼,減輕稅賦和減少納稅值。
14.各國政府及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應對住房合作社和其他類似非贏利性機構給予鼓勵。
15.主管當局應努力使希望購置或出資建造住房的工人能夠享受到條件合理的公共和私人貸款的方便;主管當局還應採取便於擁有住房的其他措施。
16.在信貸市場穩定的國家,如切實可行應建立國家抵押貸款保險制或由國家為私人抵押提供擔保,以此促進工人住房的建造。
17.應按各國的實踐採取適當措施,以便:
(a)鼓勵個人、合作社和私人機構參加儲蓄,為建造工人住房提供資金;
(b)鼓勵個人、合作社和私人機構對建造工人住房進行投資。
18.不得以公共資金建成的工人住房進行任何投機活動。
六、住房標準
19.為確保建築的安全並在體面、衛生和舒適方面達到合理水平,主管當局原則上應按當地情況確定住房的最低標準,並採取措施,使這些標準得到遵守。
七、提高建築業效率的措施
20.各國政府應會同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採取措施,確保建築業相關行業的能量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並在需要時鼓勵發掘新的資源。
八、住房建造和就業穩定
21.各國制定住房計畫時應作如此安排:在經濟活動減緩時,有可能加速工人住房及相關集體設施的建造。
22.各國政府及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應採取適當措施,參照上文第6條所述原則,減少建築業的季節性停工,以擴大工人住房及相關設施的年建築面積。
九、城市規劃及鄉村和地區整治
23.工人住房計畫應按照城市規劃及鄉村和地區整治的合理部署來制定和執行。
24.(1)公共權力機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地產投機。
(2)公共權力機構應:
(a)有權按合理價格為建造工人住房及相關集體設施得到土地;
(b)儲備一些位置適當的地皮,使工人住房及相關設施的建造能按計畫進行。
(3)這些地皮應按合理價格供建造工人住房及相關集體設施使用。
十、總則的實施
25.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及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執行本建議書總則時,應在可能和適當情況下參照附錄於後的有關本建議書實施方式的建議。
關於實施方式的建議
一、總的考慮
1.按照總則第8條制定和執行的工人住房計畫應能在有關因素(如可動用的國家資源、經濟發展階段、技術和其他可能與住房建設發生衝突的優先工程)許可的情況下儘快地在最大程度上改善工人的住房條件。
2.國家住房計畫應尤其考慮到一特別在開發中國家-已經受僱或行將受僱於在國內有重要影響的行業或地區的工人的需要。
3.在制定和執行工人住房計畫時,就地方而言,應尤其注意以下方面:
(a)工人家庭成員的人數、年齡和性別;
(b)家庭關係的性質;
(c)體弱、獨居和年邁者的特殊情況。
4.如屬切實可行,則應採取措施鼓勵按照諸如家庭人數或工作地點所產生的需要而進行換房,使現有出租住房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5.主管當局應特別注意解決給移民工人及其可能攜帶的家屬安排住房這一特殊問題,儘快地在這方面實現移民工人和本國工人的待遇平等。
6.有關住房建設和人口的完整統計材料的編制和分析及在社會學方面進行的調查應作為制定和實施長遠住房規劃的主要因素而受到鼓勵。
二、住房標準
7.總則第19條所談住房標準主要是指:
(a)考慮到有大小和比例合理的房間的必要性,每個人或每個家庭按下列一種或多種因素所需占有的最小空間:
(ⅰ)面積;
(ⅱ)容量;
(ⅲ)房間大小和數目;
(b)在工人住房裡引進大量的達到衛生標準的用水,以滿足個人和家庭的全部需要;
(c)廢水和家庭污物能全部排出;
(d)能切實防熱、防寒、防潮、隔音、防火以及防止帶菌動物、特別是昆蟲進入;
(e)在衛生、通風、炊飲、洗滌、自然光和人工光方面設備齊全,並備有適當的儲藏裝置;
(f)能在以下方面達到起碼的隔離程度:
(i)家庭成員之間;
(ii)住戶同外界;
(g)住人的房間與飼養動物的地方適當隔開。
8.對於合住的單身工人或離開家庭的工人,主管當局應制定住房標準,使得住房至少應:
(a)給每個工人都備有一張床;
(b)有男女分間;
(c)有供應衛生用水的適當設備;
(d)有排除髒水的適當設備及令人滿意的衛生設備;
(e)有通風並在需要時適當取暖的設備;
(f)有食堂、餐廳、休息室、娛樂室和健身房--如附近沒有此類服務設施。
9.工人住房標準應隨著社會、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及人均實際收入的增加而不時修訂。
10.一般說來,在就業可能系非臨時性的地方,須建造一些永久性的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
11.目標應是按照是否有可能發生地震等當地條件,以可利用的最適當材料建造工人住房和相關集體設施。
三、特別計畫
12.開發中國家在培養出熟練工人和創建建築業之前,作為過渡性措施,應特別重視幫助個人建造臨時性住房的各種計畫,此類計畫系改善居住條件的一種手段,尤其在農村地區。與此同時,這些國家應採取措施為建築業培訓失業工人和非熟練工人,以提高其建造永久性住房的能力。
13.各國政府及僱主、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幫助工人成為其住房的所有者,並適時鼓勵有關工人親自參與建造。比如可採取以下措施:
(a)提供建築設計之類的技術服務,如有需要對工程提供權威監督;
(b)開展有關住房和建築方面的研究,出版並散發通俗易懂的手冊和配有插圖的小冊子,提供有關房屋設計圖、住房標準及建築技術和建築材料等方面的信息;
(c)普及簡單的建造技術,便於有關工人親自參與建造;
(d)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出售或租賃設備、材料和工具;
(e)減低利率和提供類似優惠,如對首批投資提供直接財政補貼,以低於整治後價格的金額出售地皮和長期租賃地皮,收取象徵性租金。
14.如有需要,可採取一切有益措施,為用戶提供其住房內設備的維護和合理使用的有關知識。
四、由僱主提供的住房
15.如住房系由僱主提供,則除法律、集體協定或其他帶強制性協定為工人提供同等保護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
(a)工人的勞動契約期滿後,僱主應有權在合理期限內收回住房;
(b)當某工人因患病、殘廢、退休或亡故,或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而停止工作時,他或他的家屬應有權在合理期限間內繼續占用住房,使其能找到另一合適住房。
(c)因工作結束而須遷出住所的工人,應有權在下列方面得到公平補償:
(ⅰ)在屬於僱主的土地上準許種植而尚未收割的農作物;
(ⅱ)一般說經僱主同意而對住房所作至今尚未損壞的永久性修繕。
16.除正常損壞外,住進由僱主提供的住房的工人對該住房應保持其當初剛進入時的狀況。
17.同住在由僱主提供的住房的工人有私人關係、生意關係或工會關係的人,應能自由出入該住房。
18.如有必要,應考慮讓主管當局或其他機構再或是占用住房的工人,以合理價格買下由僱主提供的住房,除非該住房位於企業經常活動的區域。
五、資金提供
19.尤其對某些類別的工人而言,如新近成家的戶主、單身者和為經濟的平衡發展而需要流動的工人,主管當局應直接地或以補助方式為一些出租住房的建造計畫提供資金。
20.按總則第15條向工人提供的貸款應能支付住房造價的全部或一大部分,償還期須較長,利率適中。
21.應鼓勵儲金互助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把其擁有的儲備用作長期投資,為建造工人住房提供貸款方便。
22.對於提供給工人用於買房的貸款,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工人不致因失業、意外事故或其他不以其意願為轉移的原因而使其實際投入買房的資金受到任何損失,特別要保護其家屬不致因其一旦亡故而失去這筆資金。
23.主管當局應向收入太低或家庭負擔太重,因而無法得到適當住房的工人提供特別財政資助。
24.如由主管當局為買房直接提供財政資助,則受益者應按照自己的財力在財政和其他有關方面承擔責任。
25.為建房計畫提供財政資助的主管當局應注意不因種族、宗教、信仰、政治觀點或工會隸屬方面的原因而拒絕租賃或出售。
六、提高建築業效率的措施
26.工人住房建設應有長遠規劃並在全年妥善安排,以便從工程的連續進行中節省開支。
27.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改善並在必要時擴大對熟練工和半熟練工、生產管理人員、營造商及建築師和工程師等技術幹部的培訓。
28.在建材、工具和設備短缺之處,應優先考慮建造生產此類產品的工廠,進口建廠所需器材並為上述產品的貿易提供方便。
29.在考慮到衛生和安全要求的情況下,有關建築設計、材料和技術的法典和其他規章的制定,應允許採用新的建築材料和造房方法,包括就地取材和由有關人員自己建房。
30.應特別注意改進工地施工的準備和組織工作,使材料更加符合標準,進一步簡化工作方法和利用建築方面的研究成果。
31.應不遺餘力地破除一些營造商、建材供應商和建築工人可能會有的限制性做法。
32.應建立和發展一些國家機構,以開展有關工人住房建設的社會、經濟和技術問題的研究。必要時須求助於聯合國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機構贊助或支持的可利用的地區住房建設中心的服務機構。
33.應千方百計提高小型建築企業的效率,如向其提供有關廉價建材和耗費不大的建築方法方面的信息,在出租工具和器材方面集中提供方便,開辦專業培訓班並在尚未對付款給予優惠之處適當提供方便。
34.為降低建築成本而採取的措施不應導致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標準的降低。
七、住房建設和就業穩定
35.在建築業的停工明顯超出介於一工地工程竣工和另一工地工程開工這一過渡時期所出現的停工或在建築業之外出現大批失業時,應適時擴大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計畫,以便為儘可能多的失業者提供工作。
36.在私人建房或一般經濟活動放慢和需要對建築業給予推動時,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通過地方當局或私人企業,或二者均藉助,以諸如提供財政資助或擴大貸款許可權等辦法促進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
37.如需擴大私人建房總量,則可採取降低利率和減少首批償還數額以及延長分期償還期等措施。
38.如有必要,為減少建築業季節性停工而採取的措施可以包括:
(a)把能使建築工程在完滿、安全情況下進行並能在通常認為不宜施工的時期保護工人的一切設備、機器、器材和技術均利用起來。
(b)在氣候條件不利時把不停工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社會方面的好處告知有關人員;
(c)為全部或部分補償在此情況下施工所增加的額外費用而給予補貼;
(d)把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計畫所規定的不同工序分段實施,以減少季節性停工。
39.必要時應採取適當措施,在貫徹工人住房和相關設施的建造方面的穩定就業計畫的過程中,協調中央和地方各部門及這些部門和私人機構之間的行政和財務管理。
八、房租政策
40.(1)雖然在生活水平已很高且仍在繼續提高的高度工業化國家裡,一個長遠目標應是租金能按總則第4條的規定與住房正常造價相抵,但總的目標之一應是隨著實際工資的增長和建築業生產率的提高使工人收入中用於房租的比例,
既能逐漸降低又能抵消住房的正常造價。
(2)房租的提高均不得超過合理的投資收益。
(3)在住房緊缺時,應採取措施不對工人現有住房索要過高租金。在住房緊缺得到緩和,有質量適宜、數量充足的住房可供出租時,這些措施可在遵守本條上述規定的前提下酌情逐漸靈活執行。
九、城市規劃以及鄉村和地區整治
41.鑒於現有公私交通工具條件有限,工人住房應在可能情況下適當建於離工作地點不遠的地方,且靠近學校、商業中心、為不同年齡組的人準備的娛樂設施及文化場所和醫療機構等集體服務設施,並在布局上形成一個設計完美、擁有較大空間的誘人整體。
42.在制定工人新區的建房和整治規劃時,應儘量與代表未來住戶的機構磋商,在住房和居住環境更好滿足住戶要求方面,它們最有發言權。
43.工人住房在擇地時應考慮到工廠對大氣可能造成的污染和可能在流水、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排泄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地形特點。
44.在建造臨時住房時應特別注意居住中心的布局並控制居住密度。
45.城市中的居民區、商業區和工業區等原則上應要求連成一片,以便工人及其家屬在住所附近能有儘可能優雅的環境,並使工人從住所到工作地點所花費的時間和在路上所冒的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
46.為了消滅陋房,主管當局應在各公益協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的協作及房主和房客的配合下採取一切可行措施整治陋房區,對可予修復和安裝現代設施的房屋加以修葺,同時對具有建築價值或歷史意義的建築物予以保存。主管當局還應採取措施,確保在此整治期間可能要暫時搬遷的住戶有足夠的住房。
47.為避免大城市的壅塞,未來的發展規劃應在地區範圍內制定,以防止工業和人口過於集中,實現城市發展和鄉村整治之間的更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