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經濟文化促進會

巢湖經濟文化促進會

巢湖經濟文化促進會(又稱巢湖商會)是由巢湖籍人士在肥投資的企業和在巢湖投資的其他企業團體及商務、文化等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經濟文化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經濟文化的助手;是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巢湖經濟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Chaohu Economic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 別名:巢湖商會
  • 縮寫:CECPA
建設宗旨,主管單位,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抓住“十二五”發展契機,找準發展目標,堅持為廣大會員提供服務平台,廣泛組織社會資源,推動會員間的交流合作,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創建本會品牌,擴大影響,促進其健康發展,為巢湖乃至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主管單位

安徽省巢湖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巢湖市民政局。

業務範圍

(一)建立服務平台,提高服務能力,積極主動為會員提供優質、貼心的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二)傳遞信息,牽線搭橋,開展諮詢和中介服務;
(三)組織會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法律服務,加強會員依法經營意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創辦會刊網站,宣傳政策,傳播信息,推介會員,推廣產品,培訓人才等;
(五)策劃組織多種形式的活動;建立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等;
(六)研究傳播巢湖傳統文化和旅遊文化,促進巢湖經濟文化發展。

組織章程

巢湖經濟文化促進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巢湖經濟文化促進會(商會)。英文譯名:Chaohu Economic and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CP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巢湖籍人士在肥投資的企業和在巢湖投資的其他企業團體及商務、文化等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經濟文化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經濟文化的助手;是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抓住“十二五”發展契機,找準發展目標,堅持為廣大會員提供服務平台,廣泛組織社會資源,推動會員間的交流合作,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創建本會品牌,擴大影響,促進其健康發展,為巢湖乃至社會經濟文化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理念是:共建和諧、共享資源、促進經濟、繁榮文化、維權服務、共同成長。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安徽省巢湖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巢湖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巢湖辦公場所:巢湖市政府大院辦公樓三樓306室;
合肥辦公場所:合肥市長江中路55號省委大院省直機關活動中心三樓307室;通信地址:安徽省委大院201信箱,郵編:2300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服務平台,提高服務能力,積極主動為會員提供優質、貼心的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二)傳遞信息,牽線搭橋,開展諮詢和中介服務;
(三)組織會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法律服務,加強會員依法經營意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創辦會刊網站,宣傳政策,傳播信息,推介會員,推廣產品,培訓人才等;
(五)策劃組織多種形式的活動;建立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等;
(六)研究傳播巢湖傳統文化和旅遊文化,促進巢湖經濟文化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非公經濟組織
第八條 凡巢湖籍人士在肥投資的企業和在巢湖投資的其他企業團體及商務、文化等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均可加入本協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經濟文化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及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受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大型專項活動經費由常務理事以上單位資助或由會長單位輪流主辦。
(七)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牌匾。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在本會網站、內刊或會員大會上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組織機構選舉辦法;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五年舉行一次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事由可申請批准延長一年。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執行會長為本會的法人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理事會換屆的有關事項;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電子通迅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八、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迅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經濟文化等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年齡的,需經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負責全面工作,委託執行會長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研究、討論、部署本會重大工作事項;
(六)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助執行會長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需要特聘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法律顧問、策劃顧問;
(一)參與本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本會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指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聘工作人員,享有會員同等權利和義務,可以不繳納會費。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執行會長主持。
(一)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二)決定常務理事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後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研究決定或批准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
秘書處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秘書長在會長和執行會長的領導下,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定,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不能同時產生於同一個會員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輪值制度,每季度由一名副會長以上單位實行輪值。輪值期間本會所安排的非專項公益性活動由輪值會長負責主持安排內容,所產生的經費由輪值會長單位予以資助,充分發揮輪值會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進本會健康發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按照年度每年度交納:會長貳拾萬元,常務副會長陸萬元、副會長叄萬元;常務理事伍仟元、理事貳仟元;會員壹仟元。每年度始一次性繳納當年會費,視當年財務預算狀況適度調整會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強化本會經濟功能,整合資源、資金、資產,以此獨特的方式以會養會,以會興會,為本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給會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及交流機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務審批手續,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使財務公開、透明。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部分,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 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12年 4 月28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