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闌吳慶夫害民案,發生於138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巡闌吳慶夫害民案
- 發生時間:1386年
- 發生時期:洪武十九年
- 涉及人物:歙縣民吳慶夫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歙縣民吳慶夫,買求本縣官吏,充作巡闌。其家父子兄弟於本處鄉村所在,上持官府之威,下懷肥已之奸,將鄉民程保家買到牛二隻農田,著要稅錢二十六貫。民程保不敢與抗,遂與之。本家蓋房,木料俱系是本處山場土產,其吳慶夫逼要稅錢八十貫。販乾魚客人至於本鄉,著要稅錢,準乾魚三十斤。朱元璋認為,吳慶夫的行為不僅觸犯王法,而且天理不容:遂命法司差人將吳慶夫押發原籍,“本人凌遲,其弟及男同惡害民,皆梟令示眾。”朱元璋還指出,“今後為巡檢者,倚恃官威,剝盡民財,罪亦如之。三十分中,定例稅一,豈有重疊再取者!今後敢有如此者,雖赦不宥。”此案例被朱元璋收入《御製大誥》,成為一項特別法律。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大明律》的有關規定,使明朝出現“以例破律”的現象,但對抑制明初官場貪墨,保護民力起了一定的作用。此案例可以看作是明初一項特殊的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