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漕御史

明清兩代中央政權均設有監察機構即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下屬有十三道監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屬有十五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在京城都察院者稱內差,若奉命外出,或巡鹽,或巡漕,或巡關,稱外差。監察御史奉命外出巡視漕運者,即稱巡漕御史。

明清兩代,以大運河為交通命脈的漕運是朝廷組織經濟流通、維護政治統治的重要基礎,除設有漕運總督負責漕糧運輸、漕船修造等事務外,還經常派遣巡漕御史代表朝廷巡視漕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巡漕御史
  • 時期:明清兩代
  • 設定:巡漕御史各一人
  • 記載:《明史》卷二百三十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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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漕御史設定

明清時期通常在大運河沿岸派遣巡漕御史,但是否派遣以及派遣人數、派遣地點等也不時有所變動。如據《清史稿》記載,順治初設巡漕御史一人,順治十四年停。雍正七年確定差派淮安、通州兩地巡漕御史各二人。乾隆二十年改差淮安、濟寧、天津、通州等地巡漕御史各一人,十七年增差通州巡漕御史為四人。
根據《明史‧職官志》及《清史稿‧職官志》的有關記載,都察院監察御史本來就負有查糾百司官邪、天子耳目風紀之職責。監察御史如外出,無論巡鹽、巡漕、巡關,則“各以其事專監察”。因此,巡漕御史對於涉及漕運的事務,均有巡視、查察、糾劾、章奏等職權。

巡漕御史記載

《明史》卷二百三十二記載:清口水涸阻漕,(李)三才議浚渠建閘,費二十萬,請留漕粟濟之。督儲侍郎趙世卿力爭,三才遂引疾求去。帝惡其委避,許之。淮揚巡按御史崔邦亮、巡漕御史李思孝、給事中曹於汴、御史史學遷、袁九皋交章乞留。
《明史》卷二百九十二記載:巡漕御史孫居相以船壞不治,請雇民船濟運。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記載:巡漕御史本明官,順治初省。雍正七年,以糧船過淮陋規甚多,並夾帶禁物,遣御史二,赴淮安專司稽察。糧船抵通,亦御史二稽察之。乾隆二年,設巡漕御史四:一駐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至山東交境;一駐濟寧,巡察山東台莊至北直交境;一駐天津,巡察至山東交境;一駐通州,巡察至天津。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記載:初,運河中銅鉛船及木排,往往肆意橫行,民船多畏而讓之。糧船北上,亦為所阻。至是令巡漕御史轉飭沿途文武員弁,將運漕船催趲先行,餘船尾隨,循次前進,恃強爭先、不遵約束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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