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崇明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明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所屬地區:崇明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機構設定,下屬事業單位,

職能

根據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崇明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予以備案的函》(滬編〔2009〕34號)和《崇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設立崇明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崇明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住房建設、動拆遷管理、房產市場調控和物業行業管理等職責劃入崇明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及房屋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推進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的實施,綜合協調、推進本縣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研究落實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及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核、擴初設計的論證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檔案中相關建設指標的審定工作。
(四)負責編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竣工及配套設施等發展規劃;會同縣有關部門,對執行住宅設計標準以及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貫徹落實住房分配製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住宅質量和性能管理;負責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許可審批;協同縣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工程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或備案。
(七)貫徹執行各類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管理等制度;負責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權屬檔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並實施管理。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本縣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貫徹執行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按許可權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行為、交易行為、交易資金監管和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以及房地產開發、估價、經紀相關的行政管理。
(九)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及房屋維修基金的行政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
(十)負責居住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鑑定的行政管理;貫徹執行舊區改造各項政策措施;負責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受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託,負責直管公房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和私房歷史遺留問題及宗教房產代經管理;會同縣有關部門,推進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工作。
(十一)牽頭制定本縣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拆遷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種房產權屬糾紛。
(十三)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信息化建設。
(十四)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縣政府、市、縣有關部門和社會報送、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
(十五)參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關資金的管理;參與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並按批准的年度計畫使用和管理。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科)
負責起草局的年度工作計畫與總結;制定局月度、季度重點工作、計畫措施;承辦上級各部門交辦的各類檔案匯總、收發、傳遞、文印、立卷歸檔等工作;負責對局的各項決定和部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各類信息收集、編髮、上報;負責承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提案;負責受理處置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政務信息公開、輿情監督整改;負責機關車輛、食堂安全、後勤環境衛生、保密及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編制局系統年度各項經濟指標及財務收支預算計畫並檢查考核;編制局系統預算內、外資金管理;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登記運作、監督管理;辦理局各類工程、貨物、服務等項目的政府採購、控購相關手續;負責局系統規費及基金的徵收、票據管理及規費上繳工作;組織財會人員業務學習、交流培訓;負責指導協調局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及單位日常收支與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辦理黨群口條線的各項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局屬系統人才招聘引進、人才流動;負責辦理局屬系統幹部、職工組織、人事調配與管理;承辦和審核局系統內幹部、職工的職務正常晉升、獎懲、退休(退職)的報批;負責局屬系統內幹部、職工工資、獎金、福利、保險、退休人員管理等待遇的落實工作;負責組織職工普法、法制宣傳、業務教育培訓、技術等級考核、技術職稱評審;負責局屬系統政法、安全生產、治安保衛、人事檔案立卷歸檔、匯總管理等項工作。
(三)住房保障管理科(權籍管理科)
貫徹執行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做好宣傳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督管理和商品房預售、銷售管理,審查、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核商品房、配套商品房銷售方案備案;負責本縣房產交易信息的統計分析及市場監測;負責本縣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企業的資質備案管理及信用檔案檢查工作;負責本縣房屋權籍管理,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核查;協同交易中心做好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工作。
(四)住房建設管理科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住宅產業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實施;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許可審批;對轄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審核發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協同縣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工程管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或備案;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研究制定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及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核、擴初設計的審批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繳交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房屋拆遷管理科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本市房屋徵收與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制定本縣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拆遷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立房屋徵收和拆遷監管信息系統;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拆遷違規案件糾紛、進行查處與裁決。
(六)物業管理科
負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建(換屆)業主委員會工作,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房屋科技科研、信息及行業管理;推進舊小區綜合改造、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對住宅保修資金的管理;負責對住宅物業區域的劃分;受理房屋違法案件的檢舉與控告,協助有關部門對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
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組織。

下屬事業單位

1、崇明縣住房保障事務中心:全額撥款性質,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數9名;
2、崇明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崇明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崇明縣房地產登記處):自收自支性質,正科級事業單位,編制數30名;
3、崇明縣住宅建設發展中心:自收自支性質,正科級事業單位,編制數15名;
4、崇明縣房屋土地信息管理中心(增掛:崇明縣房屋測繪所):自收自支性質,正科級事業單位,編制數8名;
5、崇明縣房屋管理中心(增掛:崇明縣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辦公室、崇明縣私房落實政策辦公室、崇明縣房屋監察檢查大隊):全額撥款性質,正科級事業單位,編制數48名;
6、崇明縣房產管理所:自收自支性質,正科級事業單位,編制數10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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