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以及測繪管理方面的有關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崇左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外以及江州區江州鎮、瀨湍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外的鄉鎮、村屯以及華僑農林場(以下簡稱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工作;負責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工作;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開展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礦產資源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工作。
(三)依法對江州區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家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的行為進行查處;監督檢查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跨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和江州區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墾耕地的實施、監督工作,確保江州區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承擔由國家、自治區或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辦理農用地轉用、臨時用地、土地徵收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江州區轄區範圍內的市級項目及江州區本級各類建設用地項目征地補償、搬遷補償、移民安置選址等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土地確權、鄉鎮(街道)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和鄉鎮(街道)農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的城市規劃控制範圍內的舊城改造、原舊工礦企業和江州區人民政府存量國有土地以及由江州區引進建設商貿物流等三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和處置,土地出讓方案由江州區人民政府提交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定。
(七)參與認定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備案土地使用權價格。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負責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探礦權年度檢查審核、採礦權年度檢查、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備案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及減免審核。
(九)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承擔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負責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測繪實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匯交工作,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指導各鄉鎮(街道)測繪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二)管理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江州區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三)組織開展崇左市城市規劃區外江州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履行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監管和本部門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十五)承辦江州區委、人民政府和崇左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廣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財務股、國土空間規劃股、建設用地管理股、用途管制與生態修復股、礦業權勘查管理股、糾紛調處與信訪股、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
人員編制
江州區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現在職在編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