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2年5月,時為峰峰礦區人民檢察署。1954年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峰峰礦區人民檢察署更名為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1955年2月,峰峰礦區改為省轄峰峰市,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改為峰峰市人民檢察院。1956年11月,邯鄲市、峰峰市合併,恢復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隸屬於邯鄲市人民檢察院。1958年7月,檢察院與礦區公安局合併辦公。1959年12月 ,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獨立辦公。“文革”期間,檢察院被撤銷,檢察工作中斷,刑事檢察由軍事管轄委員會政法小組承擔。1978年7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中央[中發(1978)21號]檔案規定,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峰峰礦區人民檢察院
- 成立時間:1952年5月
- 主要成就:2014年全國模範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