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4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峨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峨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6.03
- 實施時間:2004.08.01
第一條 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戶籍在自治縣的公民。
第三條 農村人口中的漢族夫妻和城市人口中的少數民族夫妻,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四條 農村人口中的少數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指導機構進行病殘兒醫學鑑定,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缺乏勞動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再婚夫妻雙方只有兩個子女的。
第五條 依照本變通規定再生育子女,少數民族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下的,應有3年的間隔時間;漢族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應有4年的間隔時間。
第六條 少數民族已婚婦女22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第七條 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數民族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八條 夫妻一方為城市人口,另一方為農村人口的,依照城市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
城市人口轉為農村人口的,不適用農村人口的生育規定。
第九條 戶籍由其他地區遷入,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居住不滿兩年的,或者女方戶籍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因婚姻關係在其他地區居住兩年以上的,不適用本變通規定。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每季度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一次查環、查孕、查婦科病服務。
第十一條 不符合本變通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村人口,按計征基數的4-6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2-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疏於管理出現違法生育的,視情節追究其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變通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