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邊彝族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於2020年1月19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峨邊彝族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04/0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推進鄉村振興,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人居環境綜合治理,適用本條例。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村(社區)自治、社會參與,加強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深入開展容貌秩序和環境衛生治理,改善人居環境狀況,提升人民民眾生活質量的活動。
第三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應當注重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確定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建立職能化管理隊伍,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區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自治縣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鐵路、電力、電信、供銷社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負責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運營企業應當協助自治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自治縣境內鐵路沿線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機制,推動鐵路沿線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村(社區)負責區域內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的組織、教育、引導,村(居)民小組負責本組人居環境綜合治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商)戶以及個人,應當積極參與人居環境綜合治理。
第五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實行格線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自治縣財政預算。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垃圾、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人居環境綜合治理項目建設和運營。
鼓勵通過購買服務開展城鄉保潔,為城鄉垃圾、污水處理和公共廁所管理等提供專業化、標準化服務。
鼓勵開展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先進技術推廣套用。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責任區管理
第九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實行四級責任區制度。
縣城區、鄉鎮轄區為第一級責任區,黑竹溝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黑竹溝核心景區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村(社區)為第二級責任區;村(居)民小組為第三級責任區;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商)戶責任範圍為第四級責任區。
第十條 責任區應當明確責任人。
第四級責任區,按以下原則明確責任人: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沒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村(居)民小組督促業主負責;
(三)河道、水域、水庫(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築,由使用、作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旅遊景點、公路、鐵路、車站、碼頭,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園、濕地、綠地、商場、醫院、賓館、酒店、農家樂、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農(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責任範圍,由所在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工業園區、獨立工礦區內的公共區域,由園(礦)區管理單位負責。非公共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九)經批准在縣城區公共場地舉辦各種宣傳、諮詢、展銷、演出等活動的,由承辦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第四級責任區由責任人包容貌、包秩序、包清潔,自搞院內衛生、自建設施設備、自育花草樹木、自管內部車輛。
第三章 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市政、環衛、綠化、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推進公共廁所、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同步實施糞污治理;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公共基礎設施,禁止損毀、盜竊、占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以上禁止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四章 容貌和環境衛生秩序
第十四條 城鄉各類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總體規劃,體現民族、地域特色。
第十五條 城鄉房屋周邊及公路、鐵路、河流沿線不得無序堆放物品。
第十六條 縣城區、集鎮臨街以及公路臨路建(構)築物應當保持立面完好、整潔,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公共綠地、屋頂、陽台、平台、外走廊、採光(通風)通道及窗外等區域不得違章搭建,不得堆放、吊掛影響城鄉容貌的物品;各類附屬設施應當規範設定。
店招、匾額、標識、標牌、燈箱等戶外設施應當規範設定,圖案清晰、文字規範、完整清潔、安全牢固、內容健康。
第十七條 施工場地應當封閉施工,安全有序,抑塵降噪,規範利用或處置廢棄物,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平整場地。
未經批准,不得占道施工或者占道堆放施工材料、設備;禁止在限制區域內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需要拆除市政設施或者占用、挖掘街道、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房屋及鄉村風貌建設,應當符合鄉村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保護利用鄉土文化,保持鄉土風情,體現地域特色。
農村危舊房屋,應當及時加固維護。存在安全隱患且無修繕價值的,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無害化處理,鼓勵垃圾減量、資源化利用。
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淤泥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縣城區餐廚垃圾應當實行產生登記、定點回收、集中無害化處理。其他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鄉村生活垃圾應當乾濕分離。濕垃圾應當就地無害化、資源化處理,乾垃圾應當納入城鎮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推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鄉(鎮)分類運輸、縣分類處置。
第二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責任人應當加強土壤、大氣、水體污染防治,注重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填埋電池及塑膠、橡膠、金屬製品;
(二)焚燒秸稈及塑膠、橡膠製品;
(三)直接向河流、水庫(塘)、溝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道路排放糞水、污水、廢油、農藥;
(四)在河流、水庫(塘)、溝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垃圾收集場地(設施)等棄置畜禽屍體;
(五)造成土壤、大氣、水體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制定縣城區經營業態規劃,實行經營業態管理。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按照經營業態管理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規劃了早市、夜市、臨時攤區的經營區域,應當規定經營時段。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在規劃區域內按照規定時段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有效管控噪音、燈光、氣味、油污,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集散市場或者資源回收筒點以及車輛維修、清洗、裝飾經營業主,應當符合經營業態規劃和容貌管理要求,保持經營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禁止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禁止向街道沖灑泥漿、廢油;禁止直接向排污管道、河道、溝渠排放泥沙、廢油。
第二十六條 市場經營業主應當規範開展經營活動。禁止“以街代市”“以路代市”,占道、騎門、店外經營,或者擅自在橋頭、公園、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空間設定棚、布、傘、帷幕、屏風等。
第二十七條 農(集)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優美。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占用過道、樓梯經營或者在市場外隨意交易;
(二)損毀、隨意移動市場設施、設備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三)違反規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等設施、設備;
(四)隨意拋撒、堆放、焚燒垃圾;
(五)向河道直排污水;
(六)影響市場容貌或者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農村商店經營業主應當保持經營場所整潔、美觀,分類分區擺放店內商品。
第二十九條 車輛應當在準許停放區域規範停放,禁止占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隨意停放。
第三十條 城鄉道路、橋樑、隧道等應當保持完好、整潔、暢通。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定妨礙通行的圍欄、花桿、水泥樁等;
(二)破壞相關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三)阻塞排水溝渠;
(四)在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上堆放柴草,拴養、放養、屠宰畜禽;
(五)在道路及綠化帶、行道樹晾曬穀物、衣物,開展經營等;
(六)造成設施毀損、影響整潔或者妨礙通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車輛不得超載超限行駛,不得帶泥上路、“拋灑滴漏”或者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運載易飄灑物和液體的車輛,應當採取外層遮蓋或者密閉措施,不得泄漏遺撒或者違規傾倒。
在縣城內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十二條 廣告業主應當規範廣告行為。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拉橫幅;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綠地、建(構)築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懸掛、張貼廣告、牆報、標語、海報等宣傳品;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定戶外廣告。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四條 城鄉供排水、電力、照明、通信、人防等公共設施的管線、設備應當規範建設,定期維護,保持完好、整潔。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改造入地埋設或者採取隱蔽措施。相關單位、居民應當規範接入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綠化美化水域堤岸;保持城鄉水域、水體暢通、清潔;保持橋樑、管道、閘門、親水平台等附屬設施完好、整潔。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河道、堤岸、附屬設施進行建設、開展經營、堆放物品等;
(二)向河道、堤岸、附屬設施拋撒、傾倒垃圾;
(三)在河道、堤岸、附屬設施宰殺畜禽;
(四)其他擅自占用或者造成河道、堤岸、附屬設施污損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六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實行逐級監督考核,納入績效管理。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格線員由聘任單位進行考核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人居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人居環境綜合治理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區人居環境行政執法工作;黑竹溝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黑竹溝核心景區人居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居環境行政執法工作。
依照相關規定或者管理許可權,應當由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的,由自治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規定開展行政執法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人居環境綜合治理第四級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超標排放油煙的,由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車輛未採取外層遮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或者違規傾倒的,責令清除改正;代為清除的,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