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修改,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當城市公共供水水壓的要求超過市政供水管網供水能力時,通過再度儲存、加壓、消毒等方法處理後,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飲用水經儲存、處理、輸送等方式來保證正常供水的設備及管線。
第三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水質安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二次供水納入城市建設規劃,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水質安全保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與衛生監督工作。
財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不能滿足用戶用水需要的,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中,由建設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現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城市供水企業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部門單位參加。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設計標準、供水方式、設備配置、節能措施、智慧型化控制等進行審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批二次供水設施方案時,應當有城市供水企業對該項目的技術審核意見,採用疊壓無負壓給水設備的項目應有該項目對市政供水安全影響的評估報告;未按要求辦理的項目,不得辦理初步設計審批及施工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要求;
(二)供水設施獨立設定,有建築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三)儲水設施符合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加鎖,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要求,與消防儲水設施相分離;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鼓勵由供水企業依法組織實施,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組織實施的,在交付使用前,應當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不符合標準的不予驗收,而且應當重新改造,所需費用由該企業自行承擔。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的設備、材料、器具和儀表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的監管,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驗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參加。驗收合格並頒發《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和《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對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行決定將設施委託給供水企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委託給供水企業。
第十三條 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既有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後經驗收合格的,產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委託協定,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收費辦法。
由城市供水企業統建統管及已向城市供水企業移交管理的居民小區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實行不間斷供水,並在小區公布服務電話。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發生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用戶基本生活用水,並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監管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範性台帳;
(二)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三)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不具備水質檢測資質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項目應包含《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水質指標的必測項目。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四)發現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查明情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並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責令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
第二十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
二次供水單位和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專業單位,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時應提前通知用戶並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派出人員實施監督。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和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岳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岳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岳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愛武
2019年1月17日
修改
岳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岳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原《岳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刪除。
二、將原《岳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使用”。
三、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條文序號做相應變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陽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