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岑溪中學

岑溪市岑溪中學位於廣西梧州市岑溪市,地處岑溪市文化一路9號,是一所公辦高中。

岑溪中學創建於1913年,六十年代被評為全國先進集體,1978年成為廣西16所重點中學之一,2003年是廣西首批20所示範性普通高中之一,2005年擴大辦學規模,軟體硬體設施日益完善。目前,校園面積330畝,學生4988人,在編教職工309人,學校重視環境育人,建成花園式學校,森林綠化率高,風景優美,文化氛圍濃厚。學校師資配備好,教學設施一流,教師善於創新,與時俱進,學生勤學守紀,奮發向上,學校踐行“讓每一個教師都有自己的教學個性,讓每一位學生都到最優發展,讓師生共同成長的”辦學理念。學校先後被評為全國體育“推標”先進單位,自治區文明單位,自治區和諧學校。校園生活豐富多彩,全民健身運動如火如荼,每一位學生都發揮了個性特長,山棗文學社、記者團、英語角、健美操俱樂部、文藝隊、籃球隊等團隊活動異彩紛呈,特色鮮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岑溪市岑溪中學
  • 創辦時間:1913年4月1日 
  • 辦學性質:公辦高中
  • 校慶日:1913年4月1日 
  • 地址:岑溪市文化一路9號
歷史沿革,辦學條件,章程,所獲榮譽,

歷史沿革

岑溪中學創建於1913年4月1日,前身為皇華書院,原址在城中“書院文場”;1950年1月3日改名為岑溪中學;1954年搬遷到新址文化一路9號;1960年被評為全國先進集體;1978年被定為廣西區、地、縣三級重點中學;1996年實施校園擴建工程,校貌日新月異,風景如畫,被評為花園式學校;2003年被評為廣西首批示範性普通高中;2005年擴大辦學規模。
岑溪中學踞風水靈氣之地,憑得天獨厚之勢,與時俱進,全面發展。堅持“以三個面向為指導,以全面育人為根本,以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核心”的辦學思想,踐行“每一位教師都有自己的教學個性,每一位學生都能得到最優的發展,讓師生共同成長”的辦學理念,構建以育人為本的“民主、探究、創新、發展”的高效課堂教學,以過硬的辦學質量享譽八桂。先後培養出李志勇、伍思睿等廣西文科狀元及語文、數學、英語、化學、地理等單科狀元,數十人考上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學生勤奮好學,老師努力拚搏,年年高考出成績,屆屆碩果豐碩,近年連續培養出北大清華尖子生,高考有關指標連續十幾年居梧州前茅、廣西前列。
岑溪中學先後被評為全國體育“推標”先進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依法治校示範學校,廣西壯族自治區和諧學校等榮譽。

辦學條件

學校校園面積330畝,學校在校學生人數3898人,在編教職工298人。
岑溪中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教育發展需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學生與教職工合法權益,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性質、地址、名稱
性質:屬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公辦高中學校。
地址:岑溪市文化一路9號
名稱:岑溪市岑溪中學
 第三條 辦學宗旨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為社會培養高素質的公民,為高校輸送優秀新生。
 第四條 岑溪中學屬地方教育機構,由岑溪市人民政府主管,隸屬岑溪市教育局,業務上受上級教育、教研部門領導。
 第五條 本校的辦學理念是:讓每一位教師都有教學個性,每一位學生都得到最優發展,讓師生共同成長。
第六條 圍繞辦學理念、願景等,確立做人基本素養,形成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等。
校訓:博學、慎思、明辨、篤行;
校風:文明、自律、求實、進取;
教風:科學、民主、創新、發展;
學風:篤志、勤學、好問、力行。
第二章 辦學任務
 第七條 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政策、教育法規和教育教學工作條例。
 第八條 樹立正確的辦學思想,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據教育規律辦好高中教育。
 第九條 明確教育目的,對學生進行科學文化基礎知識教育,全面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學、勞動技能和身體、心理素質,把學生培養成為社會主義合格公民。
 第十條 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努力提高教學質量,為高等學校輸送優秀新生。
 第十一條 積極推進體制改革,樹立素質教育觀念,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加強德育工作。
第三章 學校教師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實行學校用人制度。
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規定的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自尊自律,為人師表,忠誠國家教育事業,自覺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法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弘揚愛心與責任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踐行以學生為本的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其他職工按照契約履行崗位職責,學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學校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師訓計畫,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學術研究、考察交流和進修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選配、培訓、考核、評優等制度,切實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升敬業精神、教育理念和業務能力。
班主任應當遵照《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規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享受相應待遇與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有關規定執行,不斷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晉升工資、實施獎勵等的依據。
學校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
第二十條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業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校紀和契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維護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學校學生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有關招生政策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按本校招生計畫,報上級教育部門審批而錄入我校學習的均為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享受本校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開設的高中課程教育,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依照相關規定提出退學、休學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遵守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範要求;
(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
(五)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學籍檔案,依法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
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等諸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並可對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八條 按照上級檔案要求加強對學校食堂衛生、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相關規定通過助學金等形式提供適當資助。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自主管理組織,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幹部一般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學校支持學生自治,鼓勵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通過選舉、演講、辯論等方式在校園內學習民主生活方式,培養現代公民素養與健康人格。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評教、評校制度,支持學生參與班級和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學校及教職工應當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重學生隱私,關注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充分發展。不得歧視、體罰、侮辱、威嚇學生,不得非法處理學生財物,不得隨意處分學生。
第五章 組織治理結構和運行體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實行校長負責制,由校長主持學校全面工作。中國共產黨岑溪中學委員會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校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
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等具體工作。
第三十四條 校長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學校章程、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和指示;
(四)領導學校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定,維護學校秩序;
(五)負責學校日常事務管理,主持校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並作出決策;
(六)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全面發展;
(八)負責學校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設備購置的審批;
(九)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十)組織協調學校與政府、社區、家庭等方面的關係,為學校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靠黨組織,充分發揮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等組織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岑溪中學委員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保證、監督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學校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適合青少年學生特點的活動,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黨委行使下列權利:
  1. 負責抓好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和指示;
  2. 支持校長正確行使職權,保證和監督學校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搞好教育教學工作;
(三)做好黨員和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黨的戰鬥堡壘作用;
(四)指導學校德育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學生思想工作;
(五)領導學校工會、團委、學生會工作;
(六)深入調查研究,聽取民眾對黨政工作和黨員的意見,尊重民眾的合理建議,維護民眾的正當權益,關心民眾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一次,代表三年一屆,由科組、處室按5:1比例選出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學校章程;
(二)聽取校長工作報告;
(三)對學校發展目標及關係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作出決議或提出意見、建議;
(四)選舉工會正副主席和工會委員;
(五)審議,表決通過學校重大事項;
(六)制定工會活動計畫和活動安排;
(七)討論並決定其他需要教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
(八)收集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 共青團岑溪中學委員會是青少年學生的核心,是黨的助手,是學校思想政治教育隊伍的生力軍,隸屬團市委和教育局團工委,接受學校黨委直接領導。主要負責:
(一)做好團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
(二)根據黨和學校在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和上級團委的指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培養和提高團員青年的思想政治覺悟和工作能力;
(三)參與學校管理,協同學校德育工作領導小組和政教處做好青年教師和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積極主動地爭取班主任的支持和幫助,搞好教工團支部和各班團支部的工作;
(五)協同學校各相關處室 ,組織開展有益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的文藝、體育、藝術、科技等活動,豐富青少年學生的課外生活。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長書記辦公會議制度,學校重大問題由校長書記辦公會議決策。校長書記辦公會議成員為正副校長、黨委正副書記等組成,會議由校長主持。學校重大問題應在黨政主要負責人醞釀提議、充分調研與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務會議審議,經集體討論,由校長作出決定並組織實施。中國共產黨岑溪中學委員會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凡是涉及學校重大事情,經過校務會議、行政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領導、中層領導和共青團、工會等負責人組成,是學校行政的議事和決策機構。校務委員會每周召開會議一次,由校長主持。校務委員會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討論學校工作計畫,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二)討論學校各處室的各項工作;
(三)討論學校常規工作中存在問題及解決方法;
(四)研究落實學校人事安排和工作分工;
(五)布置落實上級部門下發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決策學校重大事項;
(七)討論解決師生合理化建議;
(八)商討學校其他工作。
(九)主持召開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家長委員會,其成員由全體家長民主選舉產生。家長委員會承擔支持教育教學工作、參與和監督學校管理、促進學校與家庭溝通、合作等職責。
第四十一條學校行政根據需要設立校長辦公室、政教處、教務處、科研處、總務處、體藝處、電教中心、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和安全維穩辦公室(學校安全保衛科)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職責分明,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各處(室)正副主任的任免由校長提議,經學校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呈上級組織審批,並在校長室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黨委辦公室、第一支部委員會、第二支部委員會、第三支部委員會、工會、婦委會、團委會等職能機構,各部門明確職責,團結協作,完成本職工作。機構成員的任免由黨委書記提議,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呈報上級組織審批,並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學校建立檔案室,加強檔案資料的建設與管理。
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學校建立校史室,重視教育歷史物證遺存保護,發掘和弘揚校本優秀文化傳統。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內權益救濟制度,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工作小組,明確受理學生和教師申訴的部門和程式。
學校建立健全爭議調解機制和信訪調解機構。通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就教職工與學校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學生、教職工、學校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
學校建立信訪調解機構。做好信訪接待,了解情況,對存在問題,及時調解,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健康、周邊環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學安全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自願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依法進行善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視實際情況聘請專職法律顧問或購買法律服務,為學校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四十六條 學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和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三級管理體制,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計畫,積極開發校本課程;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
學校結合實際制定校學年課程計畫,形成學校特色課程體系。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尊重人的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有所長。
學校加強教學科研工作,進行校本課程研究,對學生進行信息技術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綜合能力。
第四十八條 學校以育人為第一要務。以德育為核心實施教育教學;努力建立校本德育體系,使學校的德育工作特色化、系統化,重視德育的體驗性、實踐性;建立學校德育評價機制,促成學生的健康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加強德育組織建設。建立完善的德育管理網路,完善德育隊伍結構,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育人網路,最佳化德育活動過程。
第五十條 學校加強德育隊伍建設。建立學校德育工作領導小組,規劃和落實德育工作;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形成一支能對班級學生進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骨幹隊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師自身道德水平,以身示範;不斷提高德育意識和能力,落實課程教學中應有的德育功能。
第五十一條 學校加強學生組織建設。注重學生在班隊管理體系中的主體地位,開發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潛能,不斷提高學生自主管理的水平;依託團組織,發揮共青團員和學生會作用,提高班幹部的工作能力,促進學生自我管理,使班幹部真正成為班主任管理班級的助手;加強學生團員隊伍的建設,充分發揮團員在德育中的作用,在學生中處處起好示範作用。
第五十二條 建立學校德育評價機制。建立和完善班主任考核制度、評選(教職工)德育標兵制度、星級文明班評選制度、校星評選制度、校優秀學生、優秀班幹部評選制度、學生處分條例等規章制度,豐富和深化學校德育管理內涵。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由校長室、教務處、科研處、教研組、備課組組成的教學管理網路,在校長室的領導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推進有效教學,嚴格落實教學“五環節”(備課、上課、作業、輔導和評價),以情感和智慧培養為中心不斷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興趣、能力。
第五十五條 學校加強教學研究,定期開展主題性的教學研究活動,聚焦課堂教學,研究最佳化課堂教學,改善學生學習方式的路徑、辦法等;定期組織學科教師開展公開教學活動及評比活動等,促進教師提高課堂教學水平;不定期召開師生座談會,聽取師生對學校教學工作的意見,並及時解決教學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要重視體育工作,將體育能力視為人生髮展基本素養,嚴格執行學校體育有關要求,通過日常體育活動以及各類體育競賽活動增強學生體質,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健身習慣與基本的運動技能。
學校通過體育課、課外活動等保證學生每天足夠的體育活動時間。每年舉辦田徑運動會,展示學生風采,激發學生體育鍛鍊的興趣。
第五十七條 學校要重視衛生工作,建立衛生室,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定期體檢,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學校完善衛生工作制度,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督促並指導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和校園環境衛生安全、整潔;學校加強健康教育教育,降低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和提高學生衛生保健習慣和意識;學校室內外區域禁止吸菸。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心理輔導室,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檔案,配備專職教師開展工作。
成立以學校分管領導負責,政教主任、團幹部、心理健康教育老師、班主任等參與的學生心理支持服務小組。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加強實驗室、圖書館、電腦房、多媒體教室等教學場所的建設,滿足教育、教學、對外宣傳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構建數位化校園,滿足師生自主發展的要求。
第六十條 學校營造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構建對話、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推廣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第七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及學校非稅收入。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對學校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
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畫地進行學校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並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加強對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體育室等專業
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設備、體育器材、圖
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設施的閒置和浪費。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
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學校根據《預算法》編制部門年度預算,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批,經市(縣)人大批准後執行,並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校費用收支認真按《財務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所有經費經主管後勤副校長審核、校長審批後由財會開支,並將經費收支情況定期向教代會公開。
第八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繫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
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聘請兼職教師和校外學生輔導員。
學校建立或者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區等各類教育基地,定期組織開展校外教育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遵照民主、公開、自願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組成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做好德育、保障學生安全健康、推動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學校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靠家長委員會辦好家長學校,制定教學計畫,定期開展活動,加強對親職教育的指導。
學校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繫機制。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應密切聯繫家長,做好家庭訪視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託社區,開發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
學校樹立良好的公共形象,積極在相應區域內發揮作用。在不影響教學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學校按規定向社區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靠社區共同開展校園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對行為偏差學生的教育,建設平安文明校園。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組織,發揮校友的宣傳、
橋樑、教育、助學、諮詢等作用,促進學校發展。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七十六條 校徽、校慶、校歌。
設計說明:岑溪中學牌坊式校門是學校的特色及象徵,同時牌坊也象徵著旌表德行、承沐後恩、流芳百世;學校教學樓的提煉圖形,鮮明的體現學校特點;數字“1913”標明學校創建於1913年,表明了建校歷史,同時更展現岑中深厚的文化底蘊。校徽主色為“岑中紅”,體現熱烈的學習氛圍及師生們積極向上的精神。整體校徽設計充分體現了岑溪中學的辦學歷史、人文積澱、校風品質,具有較強的形式美感,同時便於傳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審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岑溪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備案之日起實施。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政策執行。如有牴觸,以上級法律法規及上級檔案政策為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方可進行,經校務會議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岑溪市教育局核准備案後生效。
第八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校校務會議。
學校先後被評為全國體育“推標”先進單位,自治區文明單位,自治區依法治校示範學校,自治區和諧學校等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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