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年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山西青年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山西青年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Shanxi Youth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SXYHRCA”。本協會是由在山西省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含公共服務機構)、大中專院校就業指導中心、行業組織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山西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共青團山西省委是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青年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xi Youth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
  • 創辦時間:2017年
  • 單位性質:社會團體
  • 主管單位:共青團山西省委員會
  • 註冊管理單位:山西省民政廳
  • 服務功能:政策指導、行業交流、專業服務
地址,主要工作,章程,

地址

太原市青年路8號共青團山西省委

主要工作

(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壯大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合法經營;抵制不正當競爭,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從事違法活動的業內機構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取締的建議;
(二)依據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制定相關質量規範、服務標準並參與國家或地方有關行業服務標準以及政策的制定;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會會員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促進政府相關政策規定得到落實;
(四)開展調查研究,探索與反映人力資源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遇到的瓶頸、新矛盾、新問題及解決途徑,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參與有關本領域改革、發展的論證,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五)加強會員單位合作,擴大省際人力資源交流,組織人力資源新產品、新項目推廣和套用,為會員拓展業務、提升水平提供平台;
(六)加強人才資源開發,開展青年人才培訓、交流和引進等服務,為我省推進創新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七)開展政策諮詢和信息交流,促進用人單位和會員單位有效對接。收集發布供求信息,開展職業介紹、勞務輸出、人才引進與交流等相關服務;
(八)開展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績效管理、薪酬調查及薪酬福利管理、勞動關係管理服務;
(九)開展各類培訓,提高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及各類企業員工的業務水平和技能素質;
(十)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本領域調查、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資質評定、等級評估等業務,對本領域內資質信譽優良者進行表彰獎勵;
(十一)開展諮詢服務和信息交流,溝通用人單位與各類人力資源相關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或其他組織委託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青年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Shanxi Youth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簡稱“SXYHRC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山西省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含公共服務機構)、大中專院校就業指導中心、行業組織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山西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從事人力資源行業管理,維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合法權益,加強青年人力資源開發,促進山西省人力資源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管理:本協會是經山西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共青團山西省委是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條 本會住所位於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監督會員經營,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業務合作和培訓等服務為主,主要包括:
(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壯大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合法經營;抵制不正當競爭,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從事違法活動的業內機構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取締的建議;
(二)依據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制定相關質量規範、服務標準並參與國家或地方有關行業服務標準以及政策的制定;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會會員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溝通和交流,促進政府相關政策規定得到落實;
(四)開展調查研究,探索與反映人力資源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遇到的瓶頸、新矛盾、新問題及解決途徑,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參與有關本領域改革、發展的論證,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五)加強會員單位合作,擴大省際人力資源交流,組織人力資源新產品、新項目推廣和套用,為會員拓展業務、提升水平提供平台;
(六)加強人才資源開發,開展青年人才培訓、交流和引進等服務,為我省推進創新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七)開展政策諮詢和信息交流,促進用人單位和會員單位有效對接。收集發布供求信息,開展職業介紹、勞務輸出、人才引進與交流等相關服務;
(八)開展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配置、績效管理、薪酬調查及薪酬福利管理、勞動關係管理服務;
(九)開展各類培訓,提高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及各類企業員工的業務水平和技能素質;
(十)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本領域調查、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資質評定、等級評估等業務,對本領域內資質信譽優良者進行表彰獎勵;
(十一)開展諮詢服務和信息交流,溝通用人單位與各類人力資源相關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或其他組織委託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會業務實施:本會的主要業務,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
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九條 團體會員資格及入會程式:
(一) 凡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1、經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准,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者相關許可證),並在山西省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或相關業務)的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2、在山西省從事與人力資源服務相關業務的其他合法機構和團體;
(二) 團體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同意後,報理事會批准;
(三) 團體會員是指入會是一個團體,以機構名稱出現的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人是指單位會員的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代表單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重要會員權利的人員;當選理事以上的團體會員,行使重要權利義務時,應由團體法人代表或原當選的代表人履行,臨時特別委託除外;如團體法人代表或原當選備案的代表人發生變動,需要向協會秘書處提出代表人變更申請,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個人會員資格及入會程式:
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熱愛人力資源服務事業,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一) 在人力資源管理與服務領域有出色研究的專家和優秀的實際工作者;
(二) 熱心支持人力資源服務事業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
個人入會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會議審核同意後,報理事會審批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予以監督;
(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和申辦協會活動;
(四)優先獲得本協會相關服務;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 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各類人才服務;
(三) 維護行業信譽,遵守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誠信守法、規範經營;
(四) 積極宣傳協會宗旨,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接受協會的諮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證: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由協會統一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籍:
(一) 會員會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條規定程式獲得,自理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三)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五) 團體會員如有機構被撤銷、合併或破產等情形,其會籍自動取消;
(六) 個人會員觸犯刑律並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三)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 審議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二)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審議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 制定、修改協會章程,決定終止事宜;
(五)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六)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的產生辦法
根據各方面會員的數量、代表性,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自薦申報參選,秘書處對自薦申報參選的候選人作初步篩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列為理事候選人,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理事會成員的名額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會的任期和換屆
理事會每三年改選一次。為保持理事會的權威性、工作上的連續性和協會的活力,每屆應根據實際情況更新部分理事。
(三) 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以通訊方式表決協會議案,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 理事會職責
1、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見並報會員大會通過;
3、制定、審查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4、審查協會財務預、決算;
5領導協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決定設立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8、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損害協會利益和協會 形象者,做出處理決定;
9、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10、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員;
11、屆中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增補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
1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3、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
(二) 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七
條理事會職權的1、2、3、4、5、6、7、10項;
(三) 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和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
人的聘任;
(四) 常務理事會成員數額原則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五) 常務理事會的任期和換屆與理事會相同;
(六) 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七)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八) 常務理事會以通訊方式所做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應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秘書長或其他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可授權委託常務副會長代為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 組織執行並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協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人選,並提交常務理事會做出聘任決定;
(三)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由若干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實施工作計畫;
(三)負責會員管理工作,為會員提供具體服務;
(四)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五)管理經費支出;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特邀專家等榮譽職務,且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 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常務理事的數量;
(二) 產生辦法:由全體會員,特別是理事會成員推薦產生;可先向秘書處提名,由秘書處匯總後提交常務理事會作出聘任決定,發給聘書;
(三) 任職條件
1、在社會相關領域擔任過重要職位、職銜,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2、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服務相關工作的領導幹部、專家學者;
3、熱愛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曾為本行業做過重要貢獻。
第二十七條 本會依照黨章和團省委黨組決定成立黨委,黨委發揮協會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會內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由本會秘書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圍繞協會中心任務,根據會員需要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或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協會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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