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11日,山西省統計學會成立。學會的宗旨是"促進統計理論與統計工作的提高"。業務範圍涉及學術研討、信息交流、成果普及、業務培訓等方面。經過20年的發展壯大,目前有會員900多人,專業分會4個,團體會員4個。學會工作在黨的路線方針指導下,在山西省統計局和省民政廳、省科協的支持下,在山西省各級統計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積極配合下,密切配合全國、全省的建設方針、統計大業,圍繞全國、全省的經濟改革、統計改革的重要問題,針對統計基礎理論和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全體會員,廣泛開展各項統計科研活動,舉辦各類學術討論會、專題報告會,在組織統計科研和普及統計科學知識等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在提高全省統計科學水平和統計工作水平中較好地發揮了民眾性學術團體的作用。連續多年被中國統計學會授予"全國先進統計學會"稱號;被山西省科協、山西省民政廳授予“省級學會先進單位”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統計學會
- 成立時間:1981年5月11日
- 業務範圍:學術研討、信息交流等
- 會 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學會章程
《山西省統計學會章程》經1月17日召開的山西省統計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暨學會成立30周年紀念大會進行修改、審議通過並報請省科協、省民政廳批准,正式頒布實施。
山西省統計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統計學會,英文名稱:STATISTICAL SOCI-ETY OF SHANXI,縮寫:SSS。
第二條 本會性質:山西省統計學會是全省研究統計科學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研究和交流統計科學理論和統計實踐問題,提高山西省統計科學水平,為促進山西統計事業的發展和振興山西經濟建設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科協、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學術活動;
(二) 總結和交流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工作經驗
(三) 舉辦統計學術報告會和統計科學討論會,組織編寫、翻譯和推薦出版統計書刊;
(四) 普及和推廣統計科學知識,組織開展統計培訓工作;
(五) 調查研究統計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開展統計諮詢活動;
(六) 開展與各省市和國際間的統計學術交流活動,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研究成果和統計工作的發展情況;
(七) 表彰和獎勵在統計學術上有重要貢獻的本會會員;
(八) 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同意本會宗旨,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 單位會員必須是本省各市統計學會和專業統計學會
(四) 個人會員必須是對統計理論有一定研究或對統計工作有一定經驗,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有相當水平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 個人會員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審核認可,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 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學術報告和科研成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單位會員每年向本會交納會費2000元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連續二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制訂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由各單位會員、各專業分會分配的名額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侯選人由各單位會員、各專業分會、高等院校統計教學與科研人員和有關方面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學術委員會,在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決定理事調整的有關事宜,調整範圍不得超過原理事人數的1/3;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聘任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3。
常務理事連續兩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議,視為自動離任。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其職權為:審定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交的相關檔案,研究確定會議議程;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的相關動議,報理事會審議。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通過的決議須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變動事宜;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召集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理事變動事宜;
(五) 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對各專業統計分會的管理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2年1月17日山西省統計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