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福建商會是由在山西省的閩籍人士中一部分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工商界有識之士自願發起,歷經近三年的艱辛籌備,經過較詳細的調查摸底工作,主動與在山西省各部門工作的閩籍人士取得聯繫,並得到他們的幫助與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福建商會
- 外文名:Shanxi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 通過時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地點:山西省太原市
- 隸屬: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有的閩籍老同志、老幹部在百忙中親自參與了商會的籌備、策劃,使成立新社團的各項申報及審批手續終於在世紀之交理順、完善。山西省福建商會的申辦過程得到了山西省政協、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山西省總商會)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廳等部門及有關領導的大力支持。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為此下達晉統字〈1999〉36號檔案,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下達晉聯發〈1999〉第53號檔案,均對山西省福建商會的成立,申請辦理社團登記作了明確的批覆。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廳下達〈2000〉晉民社函38號《關於註冊登記山西省福建商會的批覆》檔案,並向山西省福建商會頒發了社證字第638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本會業務主管為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隸屬於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並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商會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山西省福建商會(英文譯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縮寫:FCCSP)。
第二條 本團體系民間商會。以在山西省境內常住或長住從事商業活動的閩籍公民為主體,團結閩籍在晉地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團結駐晉閩籍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於創新, 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擴大行銷市場,促進閩晉商貿交流,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並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發展水平,為繁榮山西和福建經濟、增強國力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和山西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漪興路1號904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晉閩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個橋樑,其任務職能業務範圍是:
(一) 對成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成員素質。進行普法宣講活動,提高成員的法制意識;
(二) 舉辦各項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鄉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
(三) 加強本團體與當地和家鄉黨政部門及各商團組織之間的聯繫,為繁榮山西和福建經濟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四) 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在成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五) 為成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成員之間,成員與山西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六) 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成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組織成員出省或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成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際市場。
(七) 為成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成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
(八) 為成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九) 辦好本團體興辦的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十) 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成員設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系閩籍駐晉的工商企業,或閩籍駐晉的工商業經營者及閩籍的參與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有關福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年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處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機構和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山西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99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