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無線電設備檢測管理辦法由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2013年10月9日發布,發布日生效,主要針對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設定使用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新建的無線電台站,是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檢測工作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無線電設備檢測管理辦法
- 發布人:山西省無線電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3-10-09
- 生效時間:2013-10-09
山西省無線電設備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加強對在用無線電設備開展技術檢測,規範無線電設備檢測工作,確保無線電台站射頻指標符合國家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設定使用的各類無線電設備和新建的無線電台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是山西省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檢測工作的依據。
第四條檢測內容包括:核查台站是否按照核定項目進行工作,檢測無線電台站射頻技術指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第五條檢測工作必須科學、規範,技術依據必須現行有效,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計量認證的相關要求和規範。
第六條不具備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檢驗報告。具備計量認證資質的單位,必須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檢驗活動。
第七條新建台站在購置或工程驗收時檢測,在用無線電設備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檢測。
第八條設備數量眾多或設備使用繁忙不便停用的,可對設備進行抽樣檢測。檢測時,不得對同一設備進行重複抽樣。
第九條檢驗合格的無線電設備,在發射主機上貼上檢驗合格標識。檢驗不合格的無線電設備,向設台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復檢合格後,貼上合格標識。
第十條對於有爭議的檢測結果或處於臨界點的數據,應慎重處理,反覆測試、比對,不妄下結論。
第十一條在用無線電設備檢測報告屬於“檢驗報告”的一種。各類“檢驗報告”採用統一的編號方式,格式為:SXRM(△)-JY-□□□□-○○○。其中△為單位代碼、省站A、大同B、陽泉C、長治D、晉城E、朔州F、忻州H、呂梁J、晉中K、臨汾L、運城M;□□□□為四位年份;○○○為一般編號,由各單位順序編寫。
第十二條檢測無線電設備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測數量、擅自增加或縮減檢測項目。
第十三條設備檢測人員不得私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具檢驗報告,不得私自承攬檢測業務。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